恩施州政办发〔2017〕5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恩施州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19个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恩施州政发〔2003〕19号)中的《恩施州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3日
恩施州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事故分级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指挥机构
2.2 办事机构
2.4 州应急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2.3 应急处置工作组组成及其工作职责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预警
3.2 紧急措施
4 信息报告与通报
4.1 报告责任主体
4.2 报告时限
4.3 报告方式和内容
4.4 通报制度
4.5 事故评估
5 先期处置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6.2 响应措施
6.3 应急终结
7 后期工作
7.1 善后处置
7.2 总结评估
7.3 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8 应急保障
8.1 应急信息保障
8.2 队伍保障
8.3 医疗救援保障
8.4 应急技术保障
8.5 应急物资保障
8.6 应急经费保障
8.7 宣传教育保障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
9.2 预案实施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积极应对和高效处置全州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引发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
1.2编制依据
《国家突发事件应对法》《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湖北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恩施州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州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以及州外发生涉及我州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1.4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分级标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III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特别重大(I级):一次食物中毒100人以上(无论死亡与否),或出现10人以上死亡的;
重大(Ⅱ级):一次食物中毒在50人至99人之间并出现死亡的,或出现6人至9人死亡的;
较大(III级):一次食物中毒在50人至99人之间且未出现死亡的,或出现3人至5人死亡的;
一般(Ⅳ级):一次食物中毒在10人至49人之间且未出现死亡的,或出现1人至2人死亡的。
1.5工作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常抓不懈,分级分类、属地管理,快速反应、正确处置,科学严谨、依法处置的原则。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指挥机构
恩施州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州指挥部)指挥长由州人民政府分管副州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州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州食药安办主任(州食药监局局长)、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县市长担任,成员由有关单位分管领导组成。
主要职责: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下达应急指令;组织发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重要信息;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组织采取应急行动,调动所需人力、物力做好相关工作。
2.2办事机构
州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州食药安办,州食药安办主任(州食药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州食药监局分管领导、相关部门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主要职责:州指挥部办公室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州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各县市和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落实应急处置措施,及时有效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州委、州政府、州指挥部及成员单位报告、通报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组织信息发布,必要时接受媒体采访;完成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州应急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州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包括:州委宣传部、州发改委、州经信委、州教育局、州民宗委、州公安局、州监察局、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环保局、州住建委、州交通运输局、州农业局、州林业局、州商务局、州卫生计生委、州旅游委、州工商局、州质监局、州粮食局、州食药监局、恩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州邮政管理局、州畜牧兽医局、州水利水产局、州国检中心。
州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发布、舆论监督,引导媒体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客观公正报道。
州发改委:负责加强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专业技术机构基础设施建设。
州经信委: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理的物资储备和物资组织,协助相关特定食品工业中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
州教育局:参与学校及托幼机构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州民宗委: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涉及清真食品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
州公安局:负责指导、协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加强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现场的治安管控,维护救治秩序、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协助相关部门进行事件调查。
州监察局:负责对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单位(个人),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
州民政局:参与养老机构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及应急处置,负责受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影响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
州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所需资金的保障和管理。
州环保局:负责与食品安全有关的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参与相关环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
州住建委:协助调查处理建设工地食堂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州交通运输局:负责协助提供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道路、水路交通运力保障。
州农业局:负责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较大案件查处,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相关检测和风险监测评估,提出相关评估结论;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事件定性调查。
州林业局:负责森林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及风险监测评估等工作;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事件定性调查。
州商务局:参与食品商业企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州卫生计生委:负责实施食品污染监测、食源性疾病和异常健康病例监测,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流行病学调查、卫生学处置和医疗救治,协助相关部门进行事件调查、评估,提供相关标准解释。
州旅游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旅游景区及旅游定点宾馆饭店、各类食品经营单位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州工商局:负责对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经营主体资质的查处;负责查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的商标侵权、假冒仿冒、虚假广告宣传等违法行为。
州质监局: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涉及食品相关产品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
州粮食局:负责粮(油)收购、储存、销售、运输和政策性用粮(油)管理等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违法行为的查处。
州食药监局:承担州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食品生产经营环节引发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导较大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牵头组织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定性调查和责任认定。
恩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全州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参与引起食品安全事件案件查处工作。
州邮政管理局:协助有关部门对寄递领域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
州畜牧兽医局:负责禽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较大案件查处,组织开展禽畜产品相关检测和风险监测评估,提出相关评估结论;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事件定性调查。
州水利水产局:负责水产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较大案件查处,组织开展水产品相关检测和风险监测评估,提出相关评估结论;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事件定性调查。
州国检中心:负责食品安全事件相关样品检验工作,并在规定时限内出具检验检测报告。
2.4应急处置工作组组成及其工作职责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事件调查、危害控制、医疗救治和流行病学调查、检测评估、维护稳定、新闻宣传、专家咨询等工作组,其组成单位和职责如下:
2.4.1综合协调组。由州食药安办(州食药监局)牵头,州卫生计生委、州农业局、州畜牧兽医局等部门参加,或根据需要确定组成单位和人员。负责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解决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4.2事件调查组。由州食药监局牵头,州卫生计生委、州农业局、州畜牧兽医局、州公安局、州监察局等部门参加,或根据需要确定组成单位和人员。负责调查事故原因,评估事件影响,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明确事件责任;监督当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对失职行为提出处理意见与建议。对涉嫌构成犯罪的,由州公安局督促、指导涉案地公安部门立案查处。
2.4.3危害控制组。由州食药监局牵头,州卫生计生委、州农业局、州畜牧兽医局、州质监局、州公安局等部门参加,或根据应急工作需要确定组成单位和人员。负责依法实施行政督导、行政处罚,监督销毁或召回有毒有害食品,封存有关食品及其原料、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消费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2.4.4医疗救治和流行病学调查组。由州卫生计生委牵头,州疾控中心、州食药监局等单位参加,或根据需要确定组成单位和人员。负责组织医疗救援和相关卫生处置,指导做好事件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组织开展食源性疾病和食物中毒事故的流行病学调查,查明致病原因。
2.4.5检测评估组。由州食药监局牵头,州卫生计生委、州农业局、州质监局、州国检中心等单位参加,或根据需要确定组成单位和人员。负责组织实施应急检验检测,综合分析相关数据,查找事件原因、评估事件发展趋势和后果,向州指挥部办公室提交检验检测报告和评估结果。
2.4.6维护稳定组。由州公安局牵头,州经信委、州卫生计生委、州民政局、州食药监局等部门参加,或根据需要确定组成单位和人员。负责指导事发地社会治安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制假售假和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援助服务等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指导有关部门和事发地政府做好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2.4.7新闻宣传组。由州委宣传部牵头,州食药监局、州卫生计生委、州农业局、州畜牧兽医局、州公安局等部门参加,或根据需要确定组成单位和人员。负责组织事件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2.4.8专家咨询组。由州食药监局牵头,相关专家参加。负责为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出决策咨询和建议;分析事件原因及造成的危害,评估事件发展趋势、预测事件后果,制定控制措施;必要时参与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各级食药监管部门是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的主要职能部门,其内部处置分工及职责按《恩施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防范应对规程(试行)》执行。在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期间,食药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应服从州指挥部统一调度。
3监测预警
3.1监测预警
州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完善监测网络,建立健全风险源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开展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等工作,加强对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及移动网络等媒体有关食品安全舆情热点的跟踪监测,对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风险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和研判,向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提出监测报告和应对建议。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开展排查和监测,对各类媒体有关食品安全舆情热点进行跟踪监测,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及时向州指挥部办公室报送相关信息。对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风险信息,州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组织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展趋势、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进行评估,并向州指挥部报告,由州指挥部依法确定公布警示信息。
3.2紧急措施
对州指挥部决定预警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部门应依法迅速采取必要的防范性措施,控制导致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食品,关闭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场所,限制使用易受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防止事件进一步蔓延扩大。当研判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因素已经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应解除预警,终止有关措施。
3.3舆论引导
在州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相关部门定时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发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最新情况,组织专家解读、解释和说明,主动回应公众关切,及时澄清谣言传言。相关部门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引发的舆情进行监测。
4信息报告与通报
4.1报告责任主体
有义务向食药监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责任主体包括: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接受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病人治疗的单位;质量监督、农业行政、卫生行政等部门;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
报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时,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件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4.2报告时限
获知突发食品安全事件信息后,由当地食药监、卫生计生等部门共同进行快速核实,边核实、边报告,或边处置、边报告。经核实,发生较大级别以上的,初次报告时间一般不超过1小时;一般级别的,初次报告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小时。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归口县级以上食药监管部门向当地党委、政府和其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各相关部门根据其职责分别向当地党委、政府和其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特殊情况下,可越级上报有关主管部门,同时报告本级党委、政府。
应急响应启动后,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统一报告、通报相关信息。
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影响到境外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或境外涉我州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及时向上级政府及外事侨务、对台工作等相关部门报告,按有关规定处置。
法律、法规、规章、省州政府关于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时限、程序和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3报告方式和内容
4.3.1初次报告。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件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件发生后采取的措施、事件控制情况以及事件报告单位、报告时间、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发的简要经过。
4.3.2进程报告。包括阶段报告、即时报告和日报告,即根据事故处理的进展情况或者上级的要求进行阶段或即时报告,既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又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如事故的发生、发展与变化,以及处置进程和事故原因等。发生较大以上级别事故的县市,每日16:00前将事故处置工作进展情况报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3.3总结报告。对事故处置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包括鉴定结论、整改措施、责任认定、效果评价以及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等。总结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完成。
4.4通报制度
质监、农业等行政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件,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举报后,应立即向同级食药监管部门通报。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及时通报同级食药监管部门。
4.5事故评估
食药监管部门在接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或通报后,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及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评估。评估内容如下:
4.5.1涉事产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造成健康损害的严重程度及后果;
4.5.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4.5.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等。
5先期处置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由食药监、卫生计生等部门联合进行调查,并采取先期应急处置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同时进行评估。经核实与评估,不构成食品安全事件或未达到事故级别的,由当地相关部门根据其职责进行处理;达到事故级别的,由县级以上食药监管部门向当地政府提出应急响应建议,并按本预案进行处置。
重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州政府和事发县市政府主要负责人迅速赶赴现场,并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动员有关专业应急力量和当地群众进行先期处置,及时对事件的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并上报。同时,立即采取必要应对措施: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利用有效方式向社会公众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紧急调配辖区内资源用于应急处置;对无力处置或需要上级支持、帮助的,及时提出明确的请示和建议;采取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处置措施。
6应急响应
6.1分级响应
6.1.1发生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州政府应迅速报告省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并根据省政府的要求和本预案的规定开展应急先期处置工作;
6.1.2发生较大(Ⅲ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由州政府启动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响应,必要时报请上级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应急处置工作;
6.1.3发生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件时,由县市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州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支持与指导。
未达到响应标准的事件,由事发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控制事态升级。如事态升级为相应响应级别,应按本预案有关规定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6.2响应措施
6.2.1指挥协调。由州政府组织处置的食品安全事件,州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并指导有关县市、州有关部门,按以下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视事故发生、发展与态势等情况,向省政府及省有关部门报告;对事发地县市政府提出明确应对处置要求,州政府有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2)原则上,由事发地县市政府负责现场指挥处置工作,州政府领导、州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赶赴现场督导或由州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和协调。必要时,由州指挥部直接设立现场指挥机构,承担现场指挥工作。
(3)组织、协调州有关部门及时为事故发生县市提供应急保障;必要时,调用其他县市人力,征用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场所、设备、设施及其他物资等,用于应急处置与救援。
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多层级设立应急指挥机构的,其指挥与协调按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执行。上级指挥机构从全局角度对现场指挥机构提出要求,下达命令;现场指挥机构根据上级指挥机构确定的处置原则和命令要求,结合现场实际情况,下达现场处置指令,组织、协调和落实现场处置的具体工作。
因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引发的次生、衍生其他安全事件,由社会危害程度大的事件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统一指挥调查处置工作。社会危害程度一时难以确定的,由参与处置有关各方的共同上级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指定统一的指挥机构。
较大、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转化为重大或特别重大级别时,事发地县市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与程序,可直接报告省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同时报告州政府和州政府相关部门,并相应加强处置与救援措施。
6.2.2医学救援。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食品安全突发事故造成伤害的人员进行救治;必要时报请上级政府和上级医疗卫生单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或及时将病员转入上级医疗机构进行诊治,最大限度减少死亡人数;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要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和建议,做好病员的心理辅导,促进康复。
6.2.3流行病学调查。及时通知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按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理的有关规定和工作流程协助开展现场卫生处理工作,包括现场的清洗消毒,对有关物品的无害化处置,对生物样品、可疑中毒食品及其原料、相关物品样品的采集等;开展对与事件有关因素的流行病学调查,向同级食药监管、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评定、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发展趋势、预防控制等提供科学依据。
6.2.4危害控制。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食品及其原料、被污染的食品及相关产品和涉事相关场所;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生产经营者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对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和场所,责令生产经营者进行彻底清洗消毒,消除污染;必要时,应当标明危害范围,防止危害扩大或证据灭失等。
6.2.5事故调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调查,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有关部门在食药监管部门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分工协作、相互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的工作效率,及时、准确查清事故性质和原因,分析评估事件风险和发展趋势,认定事件责任,研究提出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建议,及时提交调查报告。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要及时介入调查。
6.2.6应急检验检测。事件调查中需要对食品样品进行应急检验检测或技术鉴定的,应委托有国家认证认可检验资质的单位或者专门技术机构进行应急检验检测,专家组对相关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向食药监管部门提交科学的检验检测报告。对于暂无检验标准或方法的,食药监管部门可以组织相关专家研究建立新的检验方法。事发单位及有关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无偿提供检验检测或技术鉴定所需样本。
6.2.7维护稳定。加强事发地社会治安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制假售假和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援助服务等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6.2.8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采访和组织专家解读、解释和说明等多种形式,借助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手机应用程序等多个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事件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公众关切,澄清谣言传言,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的形式和程序,按《湖北省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6.3应急终结
事发地县级以上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在确认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得到控制或消除后,停止执行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同时采取或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或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向批准预案启动的上级政府提出结束应急处置的报告,上级政府在接到报告后,综合各方面情况和建议,作出终止执行相关应急预案的决定,宣布解除应急状态,应急指挥机构随即予以撤销。
7后期工作
7.1善后处置
事发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组织力量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及时恢复社会治安秩序,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保险监管机构应当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损失理赔工作。
所需救济资金和物资由事发地政府安排,需要上级政府支持的,可向上级政府提出请求。上级政府根据受影响地区遭受的实际损失情况,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质和人力支援,并适时进行督办。
7.2总结评估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食药监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包括第三方评估机构)及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分析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等,提出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应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在宣布应急终结10天内,以书面形式报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并由同级政府报上级政府。
在事故处置总结中,属于责任事故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各县市政府和州政府有关部门,应于每年1月对前一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评估,形成年度总结评估报告报州政府。
7.3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7.3.1表彰奖励。对在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表彰。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
7.3.2责任追究。事故发生单位在食品突发安全事件后,未按要求进行处置、报告的,或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或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事件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对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或因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食品安全重大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应急保障
8.1应急信息保障
加强食品安全信息获取能力和舆情监测系统建设,提高舆情监测自动化、智能化水平,提高对本区域突发事件信息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能力,提高从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投诉举报等多渠道、多途径获取相关信息及组织核查处理的能力,建立健全跨地区、多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
建设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库、队伍库、专家库、案例库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库等,充分利用现有信息化的建设成果,实现监测监控、预测预警、信息报告、辅助决策、视频会商、调度指挥及总结评价等基本功能,并与应急值守、投诉举报、不良反应监测、监督监测等信息管理系统之间进行资源共享。
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决策系统、食品安全信息报告系统、预警信息发布系统,提高应急指挥决策效率。
8.2队伍保障
建立以食品监管队伍为基本力量,以检验检测、审评核查等技术支撑队伍为专业力量,以协管员、信息员和志愿者为补充力量的食品安全应急队伍体系。健全应急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组在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中的作用。组织开展经常性应急业务培训,不断提升队伍应急理论水平,强化“全程应急、全员应急”意识;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检验与完善应急预案,熟悉应急处置工作程序,掌握必备的应急处置技能,提高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以及相关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本地区本部门易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队伍,建立联动协作机制,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并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8.3医疗救援保障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建立健全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的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加强应急医疗救援专业队伍建设,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药械,制定相应的救援方案,确保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医疗救治、风险评估、流行病学调查等应急工作能迅速开展。
8.4应急技术保障
加强州、县市检验检测能力建设,建立和完善应急检验检测绿色通道制度和运行机制,支持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开展应急检验检测,形成协调联动的应急检验检测体系,确保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原因得到及时、准确鉴定。
按照填平补齐、使用适宜的原则,配备办公通讯、应急车辆、现场调查采样取证和现场快速检(筛)查等应急设备设施,提高事故有效处置能力。
8.5应急物资保障
州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分别负责相关应急物资储存、调拨和供应的协调工作。
县市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建立多渠道、多层级的应急物质储备保障体系,并根据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
8.6应急经费保障
州、县市政府应保障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对受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影响较大、财政困难的县市,由事发地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积极争取上级财政部门的支持。
对受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单位和个人,州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救助政策。
州及县市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8.7宣传教育保障
州、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向社会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增强消费者自我保护和防范风险意识。同时,要畅通信息报告和投诉举报渠道,确保相关信息及时报告、收集与处置。
9附则
9.1预案解释与实施
本预案由州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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