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为支持全州煤炭企业转型发展,引导现有煤炭企业紧紧围绕生态文化旅游、硒食品加工、清洁能源、生物医药四大重点产业集群发展鼓励类产业(房地产、矿产、“三高一资”以及影响环保、安全的除外),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素保障
(一)优先配置资源。优先配置旅游、康养等地方优势资源,引导煤炭企业转型发展、绿色发展。
(二)优先供应土地。对煤炭企业转型发展所需用地,优先规划,优先报批,优先供应。转型企业发展鼓励类产业,原有土地涉及改变用途的,经批准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转产为国家鼓励发展的生产性服务业的,可以5年为期限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工业用地不涉及改变用途,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产业用地指导目录中确定的鼓励类工业项目,土地出让价可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规定标准的70%执行,同时可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可采取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煤炭企业关闭后退出的土地,可依法转让或由政府有偿收回。
(三)优先供给标准厂房。凡煤炭企业转型发展,根据实际需要优先供给标准厂房,标准厂房可租可售,采取租赁模式的从投产之日起连续五年内免交租金。
二、财税支持
(四)优先安排各项资金。各县市对煤炭转型企业优先安排产业发展资金,优先申报中央、省有关项目资金,重点支持煤炭转型企业发展。
(五)给予财政贴息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对煤炭转型企业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发放贷款,对金融机构按基准利率发放的贷款实行三年贴息补助,每家企业年度贴息补助最高限额为100万元,由同级财政负担。
(六)给予州级过桥资金支持。凡煤炭企业转型发展新型产业,在金融机构贷款的,在续贷期按照《恩施州州级过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优先安排过桥资金,按同期银行基准利率收取资金占用费。
(七)实行财政补贴资金直达。中央、省、州对关闭退出煤炭行业的补助资金,由县市财政直达企业账户。
(八)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目录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煤炭转制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以及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落实民族自治地区税收优惠政策,对州内注册的新办企业(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的企业除外)自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的纳税年度起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给予连续三年免征优惠。
三、金融支持
(九)强化金融服务。根据煤炭转型企业名录,由金融主管部门组织银企对接会,强化对转型企业的金融服务;对诚实守信的煤炭转型企业贷款,金融机构在利率定价上给予优惠,并根据转型后所在行业给予行业贷款优惠政策。
(十)实行融资担保优先。对煤炭转型企业需要融资的,政府性担保机构优先提供融资担保,担保费率控制在1.5%以内。
(十一)支持转型企业进入资本市场。优先培育煤炭转型企业上市融资,落实IPO扶贫政策,对煤炭转型企业上市的,州级给予600万元补助,鼓励境内外上市公司对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推动煤炭转型企业到新三板、四板挂牌,州级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每家给予50万元补助,对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交易板挂牌的企业每家给予10万元补助,对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技板、青创板挂牌的企业每家给予1万元补助,煤炭转型企业享受新三板、四板挂牌州级补助不受《恩施州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措施》(恩施州政发〔2017〕3号)关于挂牌企业家数限制。
四、商务支持
(十二)谋划招商项目。根据区域发展重点和产业布局,结合煤炭转型企业的发展意向谋划项目,帮助企业招商引资和利用外资。
(十三)强化招商推介。煤炭转型企业外出进行产品推介或招商,由政府组织专场推介会,对转型企业及其产品给予重点推介;煤炭转型企业从事自营出口,参加由政府组织、在国外举办的各种展会的,由县市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五、就业支持
(十四)强化技能培训。根据煤炭行业职工的特点和职业培训需求,做好煤炭企业分流人员转岗培训或免费技能提升培训,并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返乡务农的分流人员开展农村实用技能培训,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精准扶贫就业创业培训工作的通知》(恩施州人社发〔2017〕26号)规定,给予每人每天50—100元的培训补贴,支付到参训个人。
(十五)鼓励自主创业。对有创业意愿的煤炭企业分流人员,按规定提供创业培训和政策扶持。对符合精准扶贫就业创业或“草根创业计划”扶持项目的,最高可享受8万元无偿资金扶持。
(十六)实施就业援助。对依法与煤炭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及时办理失业登记,免费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政策咨询等服务。对分流人员中就业困难人员,提供“一对一”就业援助,对从事灵活就业的分流人员,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十七)落实企业稳岗补贴。支持企业吸纳煤炭行业分流人员,促进其稳定就业,进一步落实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稳定岗位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对符合条件,上年度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保持就业岗位稳定的企业,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70%或50%给予稳岗补贴。稳岗补贴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
六、政务服务
(十八)建立“三个一”服务机制,实行一名县级领导、一个工作专班联系服务一家煤炭转型企业。
(十九)开辟煤炭转型企业涉企服务绿色通道,实行涉企服务由工作专班对接政务服务中心,共同为煤炭转型企业提供全程代办服务。
(二十)州人民政府每半年研究一次煤炭转型企业服务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每季度专题研究一次煤炭转型企业服务工作。
本意见适用对象为全州煤炭化解过剩产能的108家煤炭企业,凡在2018年12月31日前关闭的,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各县市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措施和实施细则,并抓好落实。
本意见由州经信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恩施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8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