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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州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3-06 浏览次数:

恩施州政办发〔2018〕1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号)和《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374号)有关规定,州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州社会救助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低保标准

城市低保标准由480元/人˙月调整为560元/人˙月。

二、农村低保标准

农村低保标准由3500元/人˙年调整为4200元/人˙年。

三、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一)分散供养城市特困人员以及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960元/人˙月调整为1120元/人˙月,其中,基本生活费728元,照料护理费392元。

(二)集中供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1060元/人˙月调整为1220元/人˙月,其中,基本生活费728元,照料护理费492元。

(三)集中供养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1897元/人˙月调整为2001元/人˙月,其中,基本生活费728元,照料护理费1273元。

四、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一)分散供养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5700元/人˙年调整为7200元/人˙年,其中,基本生活费5460元,照料护理费1740元。

(二)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6300元/人˙年调整为7200元/人˙年,其中,基本生活费5460元,照料护理费1740元。

(三)集中供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7200元/人˙年调整为8400元/人˙年,其中,基本生活费5460元,照料护理费2940元。

(四)集中供养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20379元/人˙年调整为20739元/人˙年,其中,基本生活费5460元,照料护理费15279元。

五、孤儿养育标准

(一)散居孤儿养育标准由960元/人˙月调整为1120元/人˙月。

(二)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养育标准由1536元/人˙月调整为1792元/人˙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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