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当前位置: 政府网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恩施州教育局公布恩施州涉及学生资助相关政策
发布日期:2018-01-09 浏览次数:

一、学前教育国家资助政策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1〕410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11〕27号);

《湖北省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实施方案》(鄂教财〔2013〕9号);

《恩施州教育局 恩施州财政局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实施方案》(恩施州教办发〔2014〕26号);

《恩施州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实施细则(试行)》(恩施州教发〔2016〕6号)。

(二)资助范围

学前教育政府资助实施范围为经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各级各类公办(含公办性质)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包括托儿所、亲子园等早期教育机构)。普惠性幼儿园需经县级及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下文确定。

学前教育政府资助对象为实施范围内接受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包括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或者纳入城乡特困救助范围的家庭子女、孤儿、革命烈士子女、残疾幼儿以及其他经济困难家庭子女。

我州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全部享受此项资助。

(三)资助标准

学前教育政府资助标准原则上为每生每年1000元,资助比例原则上为5%。

我州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全部实施资助。

(四)申请流程

每年9月开学时,符合条件的资助对象向幼儿园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低保证、残疾证、烈士子女证明、孤儿证明等有效证件或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证明,由幼儿园进行审核汇总,上报所在县(市)教育、财政部门。

县(市)教育、财政部门根据辖区内学前教育实际情况及保教水平,审核确定具体资助标准和资助人数后组织实施,并将实施结果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

资金如有结余,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

资助资金分学期通过学生(或法定监护人)银行卡直接发放给受助学生。资助资金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各级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抵顶或扣减资助资金。

二、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政策

(一)政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快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两免一补”实施步伐有关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7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免费提供教科书工作的若干意见》(财教〔2005〕4号);

《关于对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的实施管理办法》(财教〔2006〕4号);

《关于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教〔2007〕337号);

《国务院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5号);

《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04〕26号);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两免一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教发〔2005〕19号);

《湖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鄂财教规〔2017〕6号);

《恩施州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实施细则(试行)》(恩施州教发〔2016〕6号)。

(二)资助范围

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条件为:孤儿、烈属子女、残疾家庭子女、单亲贫困家庭子女、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家庭成员发生重大变故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农村绝对贫困家庭。

我州非寄宿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全部纳入资助范围。

(三)资助标准

全面免除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

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特殊教育学生发放生活费补助。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特殊教育学生每生每年1250元。

(四)申请流程

学校受理学生递交的“一补”申请表和相关佐证材料。

学校组织由校领导、班主任、学生家长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据学生提交的“一补”申请表及相关证明等材料进行审核评定,评审结果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发放“一补”资金。

资助资金分学期通过学生(或法定监护人)银行卡直接发放给受助学生。资助资金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

各级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抵顶或扣减资助资金。

三、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政策

(一)政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

《教育部等十五部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等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教财〔2012〕2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鄂财教发〔2012〕12号)。

(二)补助范围

在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实施农村(不含县城)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三)补助标准

中央财政按照每生每天4元的标准为试点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全年按照学生在校时间200天计算)。

四、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政策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的意见》(财教〔2016〕292号);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有关工作的通知》(财教明电〔2016〕1号);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的实施意见》(财教明电〔2016〕1号);

《恩施州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实施细则(试行)》(恩施州教发〔2016〕6号)。

(二)资助范围

免学杂费对象为普通高中(包括在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学杂费。

其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是指符合国务院扶贫办发布的《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方案》相关规定,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建立电子信息档案,持有《扶贫手册》的普通高中学生(下同)。

(三)资助标准

现行公办普通高中免学杂费标准为:省、市级重点(示范)高中每生每学期900元,一般高中每生每学期630元。

对在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的符合免学杂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学杂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四)申请流程

各地免学杂费人数由各地根据全国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和全国扶贫开发系统等有关数据确定。

五、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政策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0〕356号);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461号);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的意见》(财教〔2016〕292号);

《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关于推进教育精准扶贫切实加强贫困家庭学生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教财〔2015〕10号);

《恩施州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实施细则(试行)》(恩施州教发〔2016〕6号)。

(二)资助范围

1.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2.残疾学生;

3.低保户家庭学生;

4.其他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三)资助标准

每生每年2500元和1500元两个档次。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每生每年2500元。

(四)申请流程

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组织学生填写《湖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学校受理学生申请,对受助对象进行资格审查,组织评定受助名单。

学校将评定的资助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学校根据经公示后无异议的受助学生名单,填报《湖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汇总表》,报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

教育主管部门对学校上报的受助学生名单进行审核,填写《湖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统计表》,连同《湖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汇总表》报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

资助资金分学期通过学生(或法定监护人)银行卡直接发放给受助学生。资助资金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

各级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抵顶或扣减资助资金。

六、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政策

(一)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的通知》(鄂财教发〔2010〕64号);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110号);

《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鄂财教发〔2015〕115号)。

(二)资助范围

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学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下同)。

中职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学生(含县镇)、涉农专业学生及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资助标准

国家为中职一、二年级所有符合条件的全日制在籍学生提供国家助学金资助。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学校直接将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的资助卡中,不得以实物和服务等形式发放。

(四)申请流程

学生填写《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学校受理学生申请,对受助对象进行资格审查,确定资助名单。

学校将确定的资助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报至同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学籍审查,然后报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

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审核意见报同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报上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

资助资金分学期通过学生银行卡直接发放给受助学生。资助资金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

各级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抵顶或扣减资助资金。

七、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政策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的意见》(财教〔2009〕442号);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09年秋季学期至2012年春季学期中等职业学校第三学年顶岗实习困难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工作的通知》(教职成〔2010〕17号);

《关于落实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费政策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鄂财教发〔2010〕108号);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36号);

《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鄂财教发〔2015〕115号)。

(二)资助范围

国家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地级以上城市新远城区的学生以及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三)资助标准

中职学校免学费标准按省政府及省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执行。

全省统一按照每生每年2000元的标准由中央、省和各地财政按一定比例负担。地方收费标准高于2000元的部门由地方财政负担。

八、本(专)科教育阶段国家助学政策

(一)政策依据

《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

(二)资助范围

公办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享受国家的资助政策。

(三)资助标准

1.国家奖学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每年奖励本专科学生5万名,每生每年8000元。

2.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面约为全国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总数的3%,每生每年5000元。同一学年内,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奖学金不能同时获得。

3.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国家助学金资助面约为全国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总数的20%,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可分设2至3档。

(四)申请流程

由学生本人向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资助资金按学校规定程序评审发放。

九、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资助政策

(一)政策依据

《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资助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金会〔2012〕10号)。

(二)资助范围

从2012年起,对中西部地区启动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资助项目,用于解决学生家庭至录取学校间的路费及入校后短期生活费。入学资助项目优先资助孤残学生、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学生、少数民族学生、烈士子女、单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绝对贫困家庭学生、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和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学生等。

(三)资助标准

省内院校录取的新生每人资助500元;省外院校录取的新生每人资助1000元。

(四)申请流程

相关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县(市)学生的申请工作。

符合相关要求的学生均可向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由学生本人如实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资助项目申请表”。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收到学生申请表后,须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申请学生资格、条件进行评审。经评审通过的学生名单必须在本县(市)进行为期不少于5天的公示。

公示过程中,如有异议,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相应处理;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相关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的资助标准将资助款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并组织学生签收。

十、大学生生源地助学贷款政策

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通过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有的地区直接到相关金融机构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和家长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一)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5.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二)办理程序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学生在新学期开始前,向家庭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有的地区直接到相关金融机构申请)。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进行资格初审。金融机构负责最终审批并发放贷款。

(三)贷款金额

全日制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申请的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8000元。全日制研究生申请贷款额度上限为12000元。

(四)贷款利息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部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入)共同负担。

(五)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10年确定。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学生在校及毕业后两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返回顶部】【打印此页】【关闭窗口
更多>>公示公告
最新图片

鄂公网安备 422827020000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