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障生活、促进就业、预防失业"功能作用,支持企业开展职工培训,稳定就业岗位,提高就业质量,保障职工生活,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国家四部委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6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46号),我们制定了《湖北省稳定岗位补贴实施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
2015年11月12日
湖北省稳定岗位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障生活、促进就业、预防失业"功能作用,支持企业开展职工培训,稳定就业岗位,提高就业质量,保障职工生活,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国家四部委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6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46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稳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是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保持就业岗位稳定的企业给予的资金补贴。
第三条失业保险统筹地区实施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有结余且具有一年以上支付能力;
(二)完成省批复下达的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收支预算;
(三)按规定落实失业保险待遇;
(四)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
第四条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
(三)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裁员不包括以下情形:
(一)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本人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违法违纪被除名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一)、(三)款规定且上年度未裁员的企业,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一)、(三)款且上年度有裁员但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40%给予稳岗补贴。
第七条稳岗补贴用于以下支出:
(一)职工生活补助;
(二)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转岗培训;
(四)技能提升培训。
其中用于"职工生活补助"支出的仅限于实施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严重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及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行业、企业。
第八条同一企业每年只能申请一次稳岗补贴。大型企业所属独立法人的二级单位可分别申请稳岗补贴,但应由其主管单位统一汇总申报。
第九条稳岗补贴按以下程序进行申请、审核和拨付:
(一)企业向失业保险参保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稳定岗位补贴审批表》;
(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审核意见,提交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复核;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复核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公开的复核情况提出拨付方案报送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五)财政部门根据同级人民政府批复的拨付方案,及时拨付补贴资金。
第十条稳岗补贴资金纳入失业保险基金预算,从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凭相关资料和凭证在"稳定岗位补贴支出"科目核算。
第十一条统筹地区要建立企业稳岗补贴数据库,对稳岗补贴资金使用进行动态监测和绩效评估,并建立通报制度。
第十二条稳岗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对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收回补贴资金,取消下一年补贴申请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稳岗补贴政策执行到2020年底。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省关于支持企业开展职工培训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办法》(鄂人社规〔201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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