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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州直创业担保贷款经办服务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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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05-08 浏览次数: |
恩施州就才发[2017]4号
各合作银行,局属相关科室: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85号)、《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鄂财金发〔2016〕29号)和《恩施州人社局、财政局、中国人行恩施州中心支行关于加快推进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恩施州人社发〔2015〕10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为进一步理顺创业担保贷款发放流程和权责义务,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发挥创业担保贷款助推创业、带动就业的支持作用,现就进一步规范州直创业担保贷款经办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应贷尽贷,努力满足大众创业服务需求;坚持防范风险、运作规范与便捷高效相结合;坚持程序审核、市场评估与双向担保相结合;坚持金融机构为主、公共就业服务部门衔接、多方控制,共担市场风险。
二、简化操作程序
(一)调整经办职责
为简化创业担保贷款经办流程,让广大创业者少跑路,提高贷款发放效率,由专业人办专业事,对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与合作银行的职责作如下调整:
1、创业担保贷款的政策咨询、申请受理、资料审核、数据录入维护、风险评估、上报审批、贴息申报等系列放款及还贷业务由合作银行承担。州直创业担保贷款发放,从政策咨询和创业项目服务(相关文件政策在合作银行机构备案)、“湖北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中“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模块数据录入及维护、资料准备、市场风险(含贷款人和反担保人信用、反担保财产抵押)、建立档案、上报审批、贷款发放、贴息暨统计登记、还贷、贷款催收等,今后一律由协议合作银行承担。
2、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负责以创业担保贷款基金提供担保。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所属州再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负责创业担保贷款基金营运管理,对合作银行按要求提交的创业担保贷款申报资料、反担保资料等进行审核评估后,以存放在合作银行的创业担保贷款基金提供贷款担保,并负责综合协调和创业担保贷款的动态管理。
(二)进一步规范经办流程
1、政策咨询和贷款申请
个体、合伙经营、小微企业贷款:申请人持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营业执照,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低保户、失地农民、刑释解教人员,需提供相应的证件或证明原件,到创业担保贷款合作金融机构咨询。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申请人持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等相关证件,到创业担保贷款合作金融机构咨询。
各合作银行应根据《恩施州人社局、财政局、中国人行恩施州中心支行关于加快推进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恩施州人社发〔2015〕106号)、《关于规范州直创业担保贷款反担保操作程序的通知(试行)》(恩施州就才发〔2015〕21号)要求确定贷款对象和反担保范围,改进和规范相关申报资料和反担保资料及相关样表。凡符合政策文件规定的创业项目,现场发放贷款所需资料及样表。若不符合贷款要求,一次性告知原因。
2、资料准备、现场考核和风险评估
创业贷款资料收齐后,由合作银行组织现场考察和市场风险评估,重点评估创业项目的可行性、经营风险、贷款人及反担保人信用、反担保抵押资产评估价值(初步评估、终评暨他项权证书)等。
3、建立资料档案
建立创业担保贷款资料档案一式三份(最终文本存合作银行、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州财政局各一份)。经办创业担保贷款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应及时将借款申请人、反担保人、带动就业人员(须办理《就业创业证》)等相关信息录入“湖北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中的“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模块,通过在线管理及时防控个别创业主体违反规定在本省范围内重复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问题。根据需要及时交换电子业务信息资料和还款、代偿纸质资料凭证。
4、担保、审核和复核审批
合作银行分期分批将贷款项目基本情况、反担保人基本情况、考察评估情况等汇总后,根据申请贷款数据,定期集中提交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审核,确认提供担保。经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担保签字后,由合作银行上报州人社局、州财政局审批。
5、财政贴息
由合作银行按季向州财政局提出贴息申请(含贴息表和名册),经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州人社局、州财政局审核后,合作银行将贴息数据录入“湖北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贴息申请原则上不得超过1个月。
6、还贷、催收、追偿
贷款到期由合作银行负责按照法律规范催收。贷款到期前30日内,要电话提醒催收,并做规范记录。到期还款后,合作银行应在省就业系统业务软件进行还款操作并及时将有关信息反馈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贷款逾期后,贷款银行应在贷款逾期15日内向借款人及反担保人进行三次以上的现场催收并做好记载,经银行催收三次以上无果(以影像和书面记录为证)且贷款逾期超过15天仍未偿还的,由经办银行写出详细的情况报告,出具《创业担保贷款逾期代偿审批表》和相关证明资料。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在收到经办银行提交的代偿资料7日内履行代偿手续,经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签字确认后代偿本金及逾期所产生的利息(不含罚息),从创业担保基金账户中扣划。代偿后合作银行负责继续追偿。
三、加强风险防控
(一)强化合作银行的职责和义务
1、认真按政策和金融规范审核创业担保贷款发放的市场风险,不得提高标准减少发放量,亦不得降低标准造成担保基金损失。
2、及时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发放时限:经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州人社、州财政审批通过后,从借款人到银行签订正式借款合同之日起计算,原则上7个工作日内资金必须到位。
3、加强贷后跟踪管理。了解借款人资金使用及经营情况,及时进行风险提示和防范。
4、积极催收贷款、追收欠款。贷款到期前30日内,应进行电话或短信催收。贷款逾期后,应进行三次以上的现场催收并做好记载。贷款逾期经创业担保基金代偿后仍要强化追收力度,并将追收回的贷款资金存入恩施州再就业指导中心的担保基金账户。
5、安排专班专人负责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工作,及时申请办理贴息手续,并及时在湖北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模块中录入维护相关业务数据。
6、做好月报、季报和半年报、年报统计,按规范要求向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州人社局、州财政局上报业务信息资料。并做好业务政策综合分析和情况问题通报,写好年度总结。
(二)严格控制创业担保基金担保比例
担保基金担保创业担保贷款责任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该担保基金在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
(三)建立逾期贷款代偿动态管理机制
通过控制逾期贷款代偿比例反向控制担保贷款资金风险:
1、创业担保贷款本息代偿率达到合作银行到期应还贷款金额的5%及以上时,经办银行应写出书面说明,提出有效的催款、还款整改措施,并经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审核通过后方能继续发放贷款;
2、创业担保贷款本息代偿率达到合作银行到期应还贷款金额的10%及以上时应暂停业务,加大整改追收力度,符合担保贷款比例控制标准后再开展业务;
3、创业担保贷款本息代偿率达到合作银行到期应还贷款金额的15%时,人社部门、财政部门有权取消经办银行的经办资格、解除相关协议。协议终止前已发生的创业担保贷款业务仍然按照相关协议的约定执行,不受协议终止的约束。
四、有关要求
(一)成立工作专班,搞好业务衔接
经办创业担保贷款的金融机构要成立专班,安排专人负责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工作,并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程序和适应市场化需要的运行机制,并及时在湖北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模块中录入相关业务数据。
从文件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为业务衔接期,原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已受理的创业担保贷款按原模式操作并必须在一个月内办结,新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一律按本文件规定的流程运作,各具体经办的工作人员务必搞好政策解答、业务衔接,不得出现任何空挡和工作推诿现象。
(二)严格履职尽责,严防腐败风险
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要加强创业担保贷款基金营运管理,建立完善的监督制度,建立不定期抽查、回访、复核的监督机制,并定期分析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的使用效益,努力提升担保基金扶持创业的绩效。
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和合作银行业务经办人员要严格自律,不得有不作为、乱作为和失职、渎职行为,不得有收取贿赂、吃拿卡要等腐败行为。
(三)加强综合考评,提高服务效率
每年将对合作银行在信息沟通、贷款发放、贷款催收、代偿管理、服务对象反馈意见等进行综合考评,根据考评结果,综合分析合作银行的合作成效及担保基金使用效率,并相应调整担保基金存放量。
恩施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
2017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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