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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2-08 浏览次数:

鄂人社发〔2013〕43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随着养老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原省劳动保障厅印发的《湖北省养老保险管理系统建设实施暂行办法》(鄂劳社办〔2002〕259号)已不能适应当前经办管理工作需要。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工作,提升经办能力,现将我厅制定的《湖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业务经办管理规定

第一部分业务经办管理规定

一、登记

(一)参保登记

1、填报登记表

(1)用人单位在办理参保登记时统一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登记表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各一份。

(2)用人单位在为本单位职工办理参保登记时统一填报《养老保险个人资料登记表》,登记表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各一份。

(3)灵活就业人员等个人在办理参保登记时由个人填报《养老保险个人资料登记表》,登记表一式两份,个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各一份。

2、核准登记

(1)用人单位登记时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居民身份证等证照的原件,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留存复印件。

(2)个人登记应提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暂住证、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单位)出具的城镇就业证明等证照资料原件,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留存复印件。

(3)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受理用人单位或个人的登记表以及有效证件和资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予登记。

3、发放登记证

对符合登记规定的用人单位,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制发社会保障卡,按本人居民身份证号确定其社会保障号。

(二)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提出变更登记申请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并要求其填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认真审核其工商变更登记表和工商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证明、变更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原《社会保险登记证》。对《社会保险登记证》内容需作更改的,应收回原《社会保险登记证》,并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三)注销登记

用人单位提出注销登记申请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并要求其填写《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提交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撤销、合并及其他原因应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法律文书或文件等,予以审核办理。同时,核实其缴费情况,存在欠费的,应督促其按规定补齐欠费。符合规定的,注销《社会保险登记证》。

(四)验证和补证

《社会保险登记证》实行每年验证。在每年规定的验证期限内,用人单位填报《社会保险验证登记表》,提交《社会保险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及参保缴费情况,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符合规定的,在《社会保险登记证》上加注核验标记或印章。《社会保险登记证》期满5年的予以换证。

用人单位因遗失《社会保险登记证》等原因,提出补办申请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并按“参保登记”相关规定办理。符合规定的,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五)资料传递

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后,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汇总,并按规定将相关信息传递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

二、申报

(一)用人单位缴费申报

用人单位缴费申报实行年报和月报。年报主要申报一个缴费年度内全体职工的参保资料和缴费工资基数;月报主要申报每个月份的缴费人数、缴费工资基数增减变化情况,无增减变动情况的月份可不申报,直接办理核定手续。

1、年报

核定年度时间统一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用人单位根据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下发的年度核定通知,填写《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年度核定情况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年度缴费工资申报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年度缴费基数申报工资总额剔除项目明细表》。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年度核定情况表》应当由法人签章,劳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工会负责人签字盖章。《城镇职工年度缴费工资申报表》,应当由职工本人签字确认。

用人单位申报职工缴费基数时,应当提交财务决算年报表、劳动工资统计年报表以及其他证明材料,财务决算年报表应包括基本情况表、资产负债表、资产损益表、成本费用情况表。

2、月报

用人单位的缴费人数有增减变化的月份,应当填写并申报《城镇在职职工养老保险增减变动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个人缴费申报

1、个人的缴费申报可按月、季、半年、年进行。

2、个人的缴费工资基数,按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上年度所在市州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至300%之间确定的若干档次,由缴费个人本人选择一个档次确定。

(三)资料传递

用人单位、个人的缴费申报资料均为一式两份。一份建立用人单位、个人管理台账,并办理核定手续;一份返还给用人单位和个人。

三、核定

(一)年度核定

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申报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年度核定情况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年度缴费工资申报表》进行核定。其中,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核定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核定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本人工资低于本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或高于300%的,按60%或300%核定其缴费基数。

(二)月度核定

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表》、《城镇在职职工养老保险增减变动表》进行核定。人员增减变动按不同类型分别进行:

1、新增职工。指新招、重新就业、漏保和转入职工。审核的内容包括:出生年月、居民身份证号码、参加工作时间、应参加养老保险时间、视同缴费年限、缴费基数及确定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其中上年度无工资的,按当月本人工资进行核定。漏保职工需补缴的,核定其应补缴金额。

2、停保职工。指因企业改制、关闭破产、开除、除名、辞职、辞退、自动离职、劳动合同期满等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以及因调出、参军、入学、出国出境、被判刑劳教及死亡等原因需中止或终止缴费的职工。审核的资料包括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调动、参军、入学、死亡证明,被判刑劳教的法律文书等。审核的内容包括应停止缴费的时间、实际缴费截止时间、是否欠费等。审核对象欠缴养老保险费的,补齐后再办理停保手续。对于转到个人缴费窗口接续缴费的,填写并出具《养老保险关系接续通知单》。具体办理如下:

(1)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参军、入学、判刑等原因减少的职工,根据申报岗位提供的《城镇在职职工增减变动表》及有关证明材料,停止缴费核定,保留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继续计息,并将其转入统一建立的停保库。

(2)因死亡减少的职工,凭死亡和殡葬证明确认死亡职工死亡时间,对原来的单位和个人有欠费的,分清时段,死亡前的欠费予以补收,死亡时间之后的欠费予以核销,同时注销个人账户,打印出《养老保险支付一次性待遇通知单》,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如他人代领的,需办理相关公证手续,移交到基金管理部门,支付其待遇。

(3)因办理离境定居减少的职工,凭本人书面申请、公安部门提供的户口注销证明,办理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同时结算个人账户,开具《养老保险支付一次性待遇通知单》,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如他人代领的,需办理相关公证手续。

(4)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个人,依据《企业职工退休条件认定表》等相关内容进行审核,并对参保数据进行检索,对异常数据及时进行处理。审核无误后,为其办理在职转退休。

3、在职职工补缴、冲减

(1)新增职工的补缴,依据《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冲减)明细表》所确定的缴费工资和补缴起止时间,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定出应补金额,记入用人单位本月应缴纳养老保险费数额。

(2)职工的缴费冲减,依据《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冲减)明细表》所确定的冲减起止时间,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定出应冲减金额,记入用人单位本月应缴纳养老保险费数额。

4、用人单位职工或个人的内转

内转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养老保险基金。

(1)内转到新的用人单位的,根据申报岗位提供的《城镇在职职工增减变动表》及有关证明材料,审核无误后,办理内转手续。原缴费期间存在欠费的,应先补齐后再办理。

(2)转入个人窗口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依据《养老保险关系接续通知单》及相关证明材料,审核无误后,办理职工转个人窗口手续。原缴费期间存在欠费的,应先补齐后再办理。

根据上述增减变动情况,每月25日前核定出用人单位和职工月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金额,生成并打印出《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表》。

用人单位本月应缴纳养老保险费=本月录入计算机的单位缴费工资基数总额×单位费率+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职工个人费率。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上月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总额+新增加职工缴费工资基数总额-减少职工缴费工资基数总额。

(三)个人的核定

个人可按月、季、半年和年度进行核定,实行单个核定的办法。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个人选择的缴费档次和缴费起止时间,核定应缴金额,打印《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单》。

四、征缴

(一)用人单位的征缴

在每月规定时间,汇总当月核定的用人单位应缴养老保险费,打印出《社会保险费核定情况汇总表》,将各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号、单位名称、应缴金额、险种明细、核定编号、申报情况传递到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

(二)个人的征缴

个人凭《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单》,到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或授权的金融机构办理缴费手续。

(三)征缴记账

每月接到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返回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汇总情况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以下简称“通用缴款书”)后,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用人单位和个人社会保险费实收总账记录,并分账到养老保险,编制《社会保险费分账明细表》(养老保险),连同对应的《通用缴款书》传递基金管理部门记账。

(四)征缴对账

定期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进行征缴对账,核对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应缴、实缴养老保险费。发现差错的,应及时予以调账。

五、转移接续

(一)异地转入

1、根据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提供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以下简称《参保缴费凭证》),审核其资料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已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审核通过的,向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以下简称《联系函》);审核不通过的,应告知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

对建立临时账户的参保人员,暂不办理转入。

2、基金管理部门每月根据银行提供的账户资金到账回单,及时记录参保人员转入资金,并将参保人员转入基本信息记录完整。

3、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参保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和转移资金后,在规定时间内办结转入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告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二)异地转出

1、根据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提供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等身份证明材料,审核其资料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存在欠费。审核无误的,为其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并暂时封存个人账户记录,仍按规定利率计息。

2、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收到新就业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联系函》后,审核本机构是否已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并核对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养老保险基金转移信息、历年缴费及个人账户记账信息。审核通过的,开具《信息表》寄送新就业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并终止个人账户记录。对新就业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退回的《信息表》,应及时核查处理。

3、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信息表》、新就业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银行信息,及时办理转出手续,并将新就业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联系函》、《信息表》传递到基金管理部门。对退单的应及时核查调整,并重新办理转出手续。

六、个人账户记录及管理

(一)个人账户建立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职工及个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个人账户。个人账户主要用于记载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本情况、参保期间的缴费工资及按政策规定记入个人账户的储存额等,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向职工及个人公布。

(二)个人账户记录

1、参保人员个人基本资料的记录。记录参保人员的姓名、社会保障号、个人编号、户口性质、民族、单位名称、单位编号、性别、出生年月、参加工作年月、参保时间、用工形式、常用联系电话、居住地址等基本信息,属用人单位职工的还应对其从业单位变更情况进行记录。职工基本资料的记录要以职工档案中首次确认职工身份或参加工作的原始记录为依据,个人基本资料的记录以参保时提供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等为依据。

2、统账结合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资料的记录。统账结合前缴费资料主要记录统账结合前参保职工的缴费情况,包括缴费工资、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欠缴月数等项目,各项目根据单位和个人历史台账进行记录。

“缴费工资”——根据原填发《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的实际记录分年度填写、统账结合前记载不全的可以从有完整记载的年度起填写。

“视同缴费年限”——记载统账结合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转业军人在部队的服役时间可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到月。

“欠缴月数”——记载统账结合前实际欠缴养老保险费的总月数。

3、统账结合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记录。统账结合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记录主要包括年度缴费工资、缴费月数、欠缴月数、期末欠缴金额及个人账户金额等项目。

(1)“年度缴费工资”——指年度实际缴费工资。该项由“补缴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工资”和“统账结合后实际年缴费工资”两个部分组成。其中:

A:统账结合后实际年缴费工资是指年度内实际缴费滚动分配到的各缴费月份的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B:补缴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工资=补缴统账结合前的欠缴金额/补缴统账结合前的费率。

(2)“缴费月数”——指统账结合后各年度实际缴费金额滚动分配的月数之和。

(3)“欠缴月数”——指统账结合后核定的应缴费月数与实际缴费月数之差。

(4)“期末欠资金额”——指统账结合后截止目前个人实际欠缴养老保险费的金额。

(5)“个人账户金额”——指建立个人账户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划入个人账户及利息情况,分年度记录。主要包括:

A:“合计金额”——指当年划入的本金与当年计算的利息之和。

B:“本金”——指以职工本人缴费工资为基数按规定比例划入的金额。2006年以前由单位缴费中划转部分和个人缴费两部分构成,2006年以后全部由个人缴费构成。

C:“利息”——指按规定利率于年度一次性计算的利息,本项目每年年底计算填写一次,平时无记载。

D:在“本年度记录”的最后一行,记载“划入本金”和“利息”的历年累计结存情况。

(三)个人账户结算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在职职工停保时,个人账户应做封存处理,封存期间不间断计息。

1、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按规定全部依法继承。

2、离境定居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以及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的,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3、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处理转入参保人员某一时间段的重复缴费时,应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另外的养老保险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4、恢复参保缴费的,按照申报核定相关规定办理,确认个人账户记账信息,恢复其个人账户记录。转移接续的职工或个人按转移接续相关规定办理。

七、待遇审核

(一)养老保险待遇申报审核

1、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或个人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离退休待遇申报审核手续,并填报《离退休(职)人员增、减花名册》。

2、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凭参保人员档案、《企业职工退休条件认定表》等相关资料进行待遇审核。对应享受生活补贴的特殊群体,用人单位或个人需提供相关部门认定的资料。

(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算

1、基本养老金计算

(1)老人老办法。2005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退休、退职的人员,仍按原计发办法及待遇标准计发基本养老金,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原计发办法系指我省1996年统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以来至2005年12月31日之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

(2)新人新办法。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退职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本人退休、退职时上年度所在市州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以下称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不足1年的部分计算到月。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规定执行。

(3)中人中办法。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退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

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退休、退职时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视同缴费年限、过渡系数1.2%的乘积。

调节金月标准为:2006年退休人员为100元/月;2007年至2015年退休人员逐年降低10元;2016年1月1日以后的退休人员不再发给调节金。2006年退职人员调节金标准为50元/月;2007年至2015年退职人员逐年降低5元;2016年1月1日以后的退职人员不再发给调节金。

一次性待遇计算。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含依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不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待遇,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新增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进行计算和复核后,打印《企业职工退休(职)待遇审批表》留存本人档案。

2、其他养老保险待遇计算

(1)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离休人员病故后,丧葬补助金标准5000元;抚恤金标准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的基本离休费。退休人员病故后,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分别按死亡人员死亡前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地上年度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和10个月的标准计算。退职人员病故后,只发给死亡前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地上年度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的丧葬补助金,不再享受其他待遇。

(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2011年6月30日(含6月30日)以前死亡并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按各地2011年底前核定的标准享受遗属待遇;2011年7月1日(含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含6月30日)期间死亡且符合领取生活困难补助其他条件的,可根据遗属本人意愿,继续发放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2012年7月1日以后死亡的,不再发放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三)待遇调整

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调整离退休(职)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核实个人基础资料,核定调整金额和补发金额。

(四)代发生活补贴

代发生活补贴包括离休人员规范津补贴、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费、原国有企业退休处以上干部生活补贴、1953年底前参军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退休人员生活补贴、中央在鄂和本省已退休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等。

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认定结果和人员名单进行参保信息比对。通过的,按规定核定补贴金额和补发金额;未通过的,按程序返回相关部门。

(五)资料传递

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每月生成企业养老保险待遇核定汇总表传递到待遇发放部门。

八、待遇发放

(一)定期待遇发放

定期待遇包括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死亡离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离休人员护理费和按月发放的其它补贴。

1、发放方式。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委托具备条件的银行、邮政实行社会化发放。对异地居住离退休人员养老金采取就地、就近选择具有异地发放条件的代发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

2、组织管理。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与委托代发机构签订《代发协议》,并对代发机构代发项目、服务质量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3、发放程序

(1)受理申报。用人单位、社区或个人应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待遇发放部门提出发放申请,填报《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信息登记表》,并提供居民身份证、养老金开户存折或卡的原件,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留存复印件。养老金发放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还应提供相关变更材料;异地居住离退休人员需调整代发银行的,还需本人提交养老金发放银行变更申请。

(2)审核报批。根据新增信息、变更信息及待遇审核部门提供的《企业养老保险待遇核定汇总表》与数据库进行核对,确定本月新增、停止及正常发放的人员名单和金额,核定生成本月《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汇总表》,并制作发放光盘,履行报批手续。

(二)不定期待遇发放

不定期待遇包括离退休人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一次性待遇、不定期发放的生活补贴等。待遇发放部门根据待遇审核部门提供的待遇核定汇总表,编制发放信息,审批后交基金管理部门办理划拨和委托发放。

(三)发放不成功处理

待遇发放部门将养老金代发机构反馈的发放不成功人员信息告知用人单位、社区或个人。用人单位、社区或个人将变更后的信息重新上报,再由待遇发放部门办理补发手续。

(四)待遇暂停、终止与恢复

1、暂停发放与恢复。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劳动教养、失踪、暂未通过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等人员,按相关规定核实后,暂停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待符合继续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按规定予以恢复。

2、终止发放与补发

(1)待遇审核部门根据认定部门提供的死亡离退休(职)人员、丧失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条件等人员认定结果结算相关费用,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2)根据政策规定需补发已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人员的相关待遇时,待遇审核部门提供名单,由认定部门将终止状态激活,待遇审核部门重新进行计算补发后,再次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五)资料传递

待遇发放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当月《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汇总表》传递给基金财务部门,并将离退休人员明细表和发放光盘传递各养老金代发机构。

九、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

(一)受理申报

企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后,用人单位或个人应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入社区管理申请,填写《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申请表》或《灵活就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申请表》、《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基本信息表》,并提供退休人员人事档案、《企业职工退休(职)待遇审批表》等相关资料。经审核后,建立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库。

(二)移交社区

通过与街道信息共享联网的社会化管理服务系统等方式将退休人员数据信息转至社区,并告知退休人员。

十、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一)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

1、组织管理。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直接进行认证或委托社区、参保单位、金融机构等其它机构协助认证。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每年至少开展一次。

2、信息登记。参保人员在办理在职转退休手续时,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对其基本信息进行核对,并对办理退休的个人联系电话、户口所在地和现居住地地址、邮政编码等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建立资格认证人员基本信息库。

3、认证方式

(1)本地居住认证。离退休人员本人持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退休证在规定时间内,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指定地点进行证件、身份认证,或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指定地点进行指纹、虹膜等技术方式认证。

(2)异地居住认证。离退休人员本人携带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退休证到居住地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或县(区)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规定的异地协助认证的方式进行认证,或按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认证。

(3)境外居住认证。离退休人员本人持有效护照、居住证和退休证到我驻其居住国使领馆申办并填写《健在确认表》,将《健在确认表》下联寄回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认证。

(二)遗属领取生活困难补助费资格认证

1、组织管理。遗属领取生活困难补助费的资格认证,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组织,采取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认证或委托用人单位、社区协助认证。资格认证每年至少开展一次。

2、认证程序

(1)在规定的认证时间内,供养直系亲属应填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人员协助认证表》,并向用人单位提供本人就读学校的相关证明、劳动部门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书、当地派出所或居委会出具的生存证明和生活来源状况等资料。

(2)用人单位初审后,填报《供养直系亲属基本情况汇总表》,并将符合条件人员的相关资料上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3)经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复核,对符合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继续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困难补助费;对未按规定时间参加年度认证或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单位和个人,作为失去或自动放弃领取资格,暂停发放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对于以后补办年度认证手续的,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发放时间从审核通过后的次月起执行。

(三)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资格认证

1、死亡日期认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用人单位、社区或灵活就业退休死亡人员亲属应及时填报《离退休人员死亡日期认定表》,并提供医学死亡证明、殡葬凭证、法院死亡判决书等证明材料原件,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留存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办理死亡日期认定手续。

2、认证审核。根据死亡申报材料,核实死亡离退休人员死亡日期,及时向申报单位或个人反馈认定结果,并按月生成《离退休(职)人员死亡日期认定汇总表》,提交待遇审核部门计算丧抚费。

十一、个人权益记录告知、查询

(一)在职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告知

1、个人权益记录是指以纸质材料和电子数据等载体记录的反映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履行社会保险义务、享受社会保险权益状况的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1)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信息;

(2)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获得相关补贴的信息;

(3)参保人员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及领取待遇的信息;

(4)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信息;

(5)其他反映社会保险个人权益的信息。

2、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应将参保人员上年度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

3、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邮政等部门制作个人权益记录单的,应与其签订保密协议,对个人权益记录信息严格保密。在提供记录单数据时,应采取加密措施,做好登记、签收,确保传递过程中处理不可阅读、复制状态,并且不产生任何中间文件。权益记录单制作完成后,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监督其及时销毁个人权益记录信息。

(二)离退休人员个人权益记录告知

1、基本养老金告知。新增退休人员退休时计算的基本养老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通过《退休人员温情服务卡》告知本人。已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后,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将调整情况委托养老金代发机构通过养老金发放存折、银行卡告知离退休人员或直接送达。

2、其它待遇告知。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等其它待遇委托单位、社区等机构发放的,由委托机构负责告知;实行社会化发放的,由代发机构通过养老金发放存折或银行卡进行告知。

(三)个人权益记录查询

1、公共部门查询。有关行政部门、司法机关及其他单位查询养老保险个人权益记录信息时,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要求其提供申请查询单位的正式公函(或介绍信)、查询目的和法律依据、查询的内容、查询人本人有效证件等材料。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对提出查询申请单位的资格和条件进行审核,做出准予查询或不予查询决定。对具备资格、符合条件准予查询的,填写《养老保险个人权益记录信息查询审批表》后报相关领导审批。

2、参保单位和个人查询

(1)参保单位凭有效证明文件,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本单位缴费情况,以及职工在本单位工作期间涉及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信息,缴纳社会保险费、获得相关补贴的信息。

(2)参保人员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本人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参保人员委托他人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本人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被委托人需持书面委托材料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查询。

参保单位和个人也可通过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自助终端或者电话、网站等方式查询。

十二、基金管理

(一)财务管理

1、收入。根据征缴结算部门提供的养老保险费分账明细信息录入数据库。对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转入的,将基金到账情况通知转移接续部门。

2、支出

(1)编制支出计划。每月根据待遇发放部门提供的待遇支付汇总信息及转移接续部门提供的信息表编制本月基金支出计划报财政部门,经审批后,由财政部门将所需款项划入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确保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和一次性保险待遇支付需要。

(2)支付处理。依据《信息表》、《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汇总表》等支付信息划拨资金并在系统中支付确认,当支付不成功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

(3)退收处理。基金管理部门依据核定部门及转移接续部门提供的《个人退收单》划拨资金,并冲减基金当期收入。

(二)会计核算

1、编制收入凭证

(1)基金管理部门应根据征缴结算部门、财政、银行等部门传递的《通用缴款书》、财政专户缴拨凭证、银行回单等单据,及时编制收入记账凭证。

(2)基金管理部门对上级下拨和下级上解收入,以财政专户缴拨凭证作为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属调剂金核算范围的,同时登记“调剂金备查账”。

2、编制支出凭证

(1)基金管理部门应根据银行回单、支票存根及《社会保险支付一次性待遇通知单》、《基本养老待遇支付汇总表》、《遗属待遇信息汇总表》等单据,及时编制支出记账凭证。

(2)基金管理部门对补助下级和上解上级的支出,以财政专户缴拨凭证作为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属调剂金核算范畴的,登记“调剂金备查账”。

3、登记账簿。根据记账凭证登记银行日记账和明细分类账。按科目分类汇总记账凭证,制作科目汇总表,登记总分类账。

4、对账。每月月终,收到银行对账单后,基金管理部门与银行日记账核对,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将银行日记账、明细分类账与总分类账核对。每月必须与开户银行、财政专户和地税部门对账,做到账账、账表、账实、账证四相符,保证基金安全完整。

5、编制报表。基金管理部门根据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等,编制月、季、年度会计报表。

(三)基金年度报告

年度终了,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编制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年度报告全面反映养老保险基金年度运行管理、预算执行情况及其结果,由年度财务报表和年度基金运行分析报告组成。

1、年度财务报表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基金收支表、暂收、暂付款明细表、补充资料表。

2、年度基金运行分析报告根据年度报表中的数据资料和其他历史数据,结合年度预算、相关业务数据指标和业务工作开展情况,对基金的运行状况及结果进行比较、分析和评价,对可能影响本期和下期基金运行的重大事项进行说明与预测分析所形成的年度报告。年度基金运行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报告摘要。简要叙述基金年度资产负债情况、收支和结余情况以及基金运行中的重大事项。

(2)基金运行环境情况。简要分析各项可能影响基金运行的宏观经济形势、社会保险政策调整、参保人员数量和结构变化等环境因素。

(3)基金收入情况。使用对比分析和因素分析等方法,分析基金征缴收入、财政补助收入、调剂金收入、利息收入以及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做实部分运营收入的同比增减情况及原因;分析各收入项目与本年度预算之间的差异及原因。

(4)基金支出情况。使用对比分析和因素分析等方法,分析当期待遇支出、调整待遇支出、调剂金支出的同比增减等情况及其原因;分析各支出项目与本年度预算之间的差异及原因。

(5)基金结余情况。分析说明基金资产负债、基金支撑能力、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做实、基金结余在各地的分布等情况。

(6)总结和建议。简要叙述基金管理方面的主要措施和成效,分析存在的问题,说明年初数的调整等情况,披露和说明基金管理中的重大违规事项,提出改进措施和政策建议。

(四)预算

每年末,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以县(市)级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法》、《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金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和当年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金预算编制意见的统一要求,编报下年度基金预算。

(五)决算

预算年度终了,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若干问题补充规定》及当年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决算编制意见的统一要求,编报本年度基金决算。

(六)会计档案管理

1、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由财务人员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2、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必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十三、统计管理

(一)常规统计

1、数据采集。坚持统计数据来源于生产数据库的原则,根据养老保险统计指标体系对养老保险业务运行数据进行分类采集。常规统计指标体系包括:参保单位、参保人员、缴费核定资料、基金收入、基金支出、基金结存、个人账户、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基本情况等。

2、数据整理。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业务管理特点和统计分类方法对各类业务数据进行整理和加工。

(1)检查数据资料是否齐全,应提交的数据资料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在完整、及时的前提下资料是否真实可靠;检查资料所包括的范围,所属时间、计算口径、计算单位、计算方法、填写方法等与报表制度的要求是否一致。

(2)对搜集的数据资料进行分类整理,按照不少于上级统计报表所要求的指标项建立统计台账。

(3)定期开展统计数据与业务数据、基金数据、联网数据间的比对工作,对统计数据进行验证。对异常数据按数据维护流程进行整改和更新。

3、统计报表

(1)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根据报表的指标体系和填报说明,从统计台账提取数据,编制生成统计报表,做到数据准确、逻辑严密、装订整洁、印签齐全。

(2)统计报表数据按统一的数据上报渠道进行汇总,采取传真、电子邮件、邮寄等方式上报报表,其中年报必须报送纸质报表和电子数据。

(3)统计报表必须经统计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审核签章,加盖单位公章,并保证格式完整。

(二)专项统计调查

1、调查方式。专项统计调查分为普查、重点调查、典型调查、抽样调查等。

2、调查准备。根据政策、业务需求,设计专项统计调查方案,经过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审核后,制定专题分析方案,定期开展专项统计调查。统计调查方案设计主要包括确定调查目的、确定调查对象和单位、确定调查项目、确定调查时间和期限、制定实施计划等五项基本内容。

3、收集上报。根据统计调查方案的要求,运用相应的方法对调查对象的相关指标进行分类采集,使用统一规定的软件和格式制作统计调查表。收集整理统计数据后,进行深入加工,形成专题统计分析成果,按规定上报。

(三)统计分析

1、分析要求

(1)统计分析应遵循实事求是、把握规律、及时报告、内容丰富、纵观全局、深入实际、重点突出、针对性强的原则。

(2)统计分析应以统计报表为主要依据,运用积累的社会保险数据辅以其他可获取的社会经济发展数据等必要的统计资料采取比较分析、结构分析、平衡分析、动态分析和因素分析等方式,对被研究对象的规模、水平、进度等状况以及影响发展进度的原因进行客观分析,或对社会保险某一方面利用统计资料和典型情况进行专门、深入的分析。

(3)分析后,编写成文字报告,并按规定上报。

2、分析报告

(1)月度分析报告反映当月养老保险主要指标的增减变化,异常变化情况和产生变化的主要原因。

(2)季度分析报告运用比较分析法将本期数据与上年同期数据进行对比分析,通过量化分析说明计划的完成情况,找出指标差异的原因和程度,为改进工作提供依据。

(3)年度分析报告采用比较分析法、结构分析、平衡分析、动态分析和因素分析法,对本年及近几年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变化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对未来一段时间的趋势进行预测,找出问题,并提出解决建议,为决策提供参考。

3、分析应用。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统计数据分析反馈机制,分析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反映,并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对策。同时,以一定的形式定期向相关业务部门以及上下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上报或反馈各项统计数据,促进各项经办工作有效地进行。

(四)统计资料管理及使用

1、建档存档。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管理要求,建立健全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账以及各类统计资料。存档资料包括以统计数据为主要内容的调查表、综合表、图表、文字说明、统计报告、统计分析以及电子数据等。

2、查阅保管。统计资料应分类管理,明确每一类资料查阅的权限和使用范围,建立资料查阅制度。同时做好社会保险统计资料电子版本的保存保管工作,做好统计资料的备份工作,并注意备份文件的时效性、连续性和一致性。

3、统计资料公布。社会保险统计资料的公布实行归口管理。任何部门未经批准、核实,不得擅自对外提供社会保险统计资料;各类公文中引用社会保险统计数据,必须经统计部门复核。

4、统计资料提供。统计部门应按照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按时提供社会保险统计资料;因工作需要,另需统计部门提供报表制度以外其他有关统计资料,必须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提供。同时,应建立对系统外单位提供统计数据的责任制度,以保证统计数据对外提供的权威性和一致性。

5、统计资料使用。统计资料的使用人对统计部门、统计人员依法提供的统计资料不得自行修改,如发现统计数据计算或来源有错误,应由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核实订正。

6、统计资料保密。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保密管理规定对统计资料进行管理,其内容不得随意泄漏。

十四、精算管理

(一)精算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审慎、把握规律、着眼未来、统筹协调、有序推进的原则。

(二)精算分析

1、对制度运行情况预测分析;

2、对制定或调整政策对未来制度运行影响模拟分析和对财政补助需求分析;

3、对基金运行风险和基金管理效率评估分析;

4、对根据具体情况需要开展的其他相专题分析。

(三)精算报告

1、内容。包括任务和目标、数据来源、财务方案、精算方法、精算假设、分析结果、结论和建议、附件和精算责任人声明。

2、要求。报告应对养老保险运行的规律和趋势进行估计和分析。

3、上报。按规定撰写和上报精算报告,报送的精算报告需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领导审签。综合性精算报告、专题性精算分析报告应按规定时间报送。

十五、稽核审计

(一)稽核

养老保险稽核部门应依法对养老保险费缴纳情况和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核查,防止和纠正养老保险经办过程中的虚假和欺诈行为。

1、稽核对象。稽核的对象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及个人、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

2、稽核方式。稽核分为日常稽核、重点稽核和举报稽核。通过实地稽核、书面稽核、联合稽核等方法进行。

3、稽核内容

(1)用人单位和个人申报的养老保险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2)用人单位和个人是否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3)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的补缴情况;

(4)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情况;

(5)国家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稽核事项。

4、稽核程序

(1)确定稽核对象,下发稽核通知。根据年度稽核计划确定被稽核对象,并提前3日将进行稽核的有关内容、要求、方法和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事项通知被稽核对象,特殊情况下的稽核也可以不事先通知。

(2)进行核查、取证。应有两名以上稽核人员共同进行,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并向被稽核对象说明身份;要求被稽核对象提供与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核查;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关的资料,对被稽核对象的参保情况和缴纳养老保险费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询问;填写稽核文书,稽核情况笔录应当由稽核人员和被稽核对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名或盖章,被稽核对象法定代表人拒不签名或盖章的,应注明拒签原因。

(3)告知。对于经稽核未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被稽核对象,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稽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其稽核结果。发现被稽核对象在缴纳养老保险费或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等方面,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要据实写出稽核意见书,并在稽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送达被稽核对象,并通知本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相关部门或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被稽核对象应在限定时间内予以改正。

(4)结果处理。稽核部门对被稽核对象的整改情况进行督办、核查。对按期整改的单位进行销案;对到期整改不到位的单位,要提出处罚建议,提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对稽核档案进行整理、归档,建立稽核台账。

(二)内部审计

1、内部审计原则。内审工作在本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并严格遵守《审计法》的规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内审部门在制订年度工作计划时,对内审项目作出详细的安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2、内部审计对象。本级和下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内设机构及岗位工作人员,与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了代理服务协议的代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3、内部审计主要内容

(1)对本级和下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业务流程中的登记、申报、核定、记录、待遇审核、待遇发放、基金财务、统计资料等主要环节的政策执行、数据计算、资料录入等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或抽样审计。

(2)对本级和下级经办机构的基金管理(包括财政专户)、经费管理、账产管理及其他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审计。

(3)配合有关部门或上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开展相关的检查和调查。

4、内部审计程序

(1)应当在实施审计前三日,向被审计岗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2)实施内审过程中,一般采用询问和查阅两种方式进行,询问和查阅取证必须按要求办理,收集和保全证据。

(3)内审工作结束后,要提出书面报告,出具审计意见书和作出审计决定,受理审计复议,以及作好后续审计事宜。

(三)举报案件

1、受理。当事人通过书面或口头等形式举报的,由综合部门(办公室)负责登记,记录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2、分办。综合部门根据领导批示,交由稽核部门办理,涉及相关部门的,应根据举报内容和相关部门职责,配合办理。

3、核实。稽核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对举报案件进行调查、取证,起草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4、回复。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报请领导批示后,应书面回复举报人,并将举报案件资料建档。

十六、信息技术服务

(一)经办系统建设与维护

1、经办系统建设。根据业务经办发展需要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信息化综合管理部门”)要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信息部门(以下简称“信息部门”)组织业务部门提出经办系统建设的用户需求,报请领导同意后提交给信息化综合管理部门,参与经办系统建设规划。

2、经办系统维护。信息部门对养老保险经办过程中出现的新业务,应组织业务部门提出业务需求,同时针对经办系统操作中出现的问题,分析认证后提出改进与完善经办系统的用户需求,提出经办系统维护项目和实施方案,经领导同意后提交给信息化综合管理部门。

3、经办系统验收。信息部门组织业务部门配合经办系统建设或维护项目的实施,配合信息化综合管理部门完成项目的测试或验收工作,并签署测试结果或验收意见。

(二)系统功能权限管理

1、权限管理模式。按照业务部门经办岗位职责和管理要求,由信息部门负责本级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用户的授权和管理,以及所辖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用户的授权与管理。

2、功能权限设置。信息部门根据业务部门经办人员岗位职责,登记业务经办用户和功能权限,通过系统管理建立业务经办用户、设置经办功能权限,并将业务经办用户名单提交信息化综合管理部门制作经办人员数字证书,经办人员持数字证书登录业务经办系统,经办人员不得将配发给本人的用户名、密码、数字证书提供给他人使用。

3、功能权限调整。调整业务经办功能权限,应经业务部门负责人同意,在变更业务经办用户和功能权限登记记录后,通过系统管理调整经办功能权限。

4、互联网用户权限设置。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经办的系统,根据操作用户(参保单位和个人)的身份信息,通过系统设置操作用户的用户名和初始密码。

5、用户管理。使用经办系统、查询系统的参保单位及参保个人需修改用户名和密码时,应由参保单位和个人提供身份证明资料,经信息部门核实、登记后通过系统修改。

(三)经办数据维护

1、数据备份。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参与数据备份过程,记录数据备份的制作人员、截止日期等事项,并以档案袋密封数据备份介质后交档案管理部门保管。任何人不得私自持有备份数据。

2、数据检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检查经办数据,向相关业务部门提供疑点数据信息,由相关业务部门核实或提出数据维护请求。

3、数据维护。维护数据由责任经办人员填报《数据维护处置单》并附准确数据的证明材料,经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涉及行政审批内容的数据维护应同时征得审批部门的同意;信息部门核实、登记数据维护事项后,经信息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字,协调信息化综合管理部门维护数据。数据维护原则应通过经办系统的前台终端设备操作,并通过数据维护系统记录数据维护申请、审批过程以及维护痕迹,以备查询。

4、数据交换。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与税务、金融服务机构间的数据交换,应由系统生产和处理,按经办规程、代理服务协议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数据交换。

5、数据利用。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政府部门(机构)提取、利用养老保险业务数据,政府部门(机构)应出具公函,说明数据提取的事由、数据内容和规格,经审核并报经办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协调信息化综合管理部门提取、移交数据。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数据库全库交换或者提供超出规定查询范围的信息。

十七、档案管理

(一)档案管理原则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切实维护养老保险档案的真实、完整、系统和安全,坚决杜绝档案毁损、遗失和泄密。

(二)档案管理范围

养老保险档案包括文书档案和业务档案,是指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文字、电子文档、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三)档案设施设备要求

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要求,设立档案室,提供工作场所并配备必要的防火、防盗、防潮、防霉、防水、防尘、防紫外线、防有害生物等设施设备。有条件的经办机构要实行库房、阅览室、办公室“三室”分开。库房内温度控制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四)档案管理内容

1、档案收集。养老保险经办工作中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应当及时向档案室归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档案资料据为己有。

(1)综合部门和业务部门负责的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于次年5月底前移交档案室。

(2)养老保险会计、统计资料由会计、统计部门收集归档,保存1年后移交档案室。

(3)移交档案应填写《档案交接清册》,办理交接手续。

2、档案整理。按照“谁经办、谁负责”的原则,由各部门经办人员整理归类移交。

(1)文书档案以件为单位进行整理。办理同一事由形成的一组密不可分的文件材料为一件。

(2)业务档案按照“年度—保管期限”分类,按照“一个参保对象一档,一档一号”的方法整理。同一类型的参保对象形成的案卷,按归档顺序排列编号。一个参保对象形成的档案,卷内文件材料按照“业务环节”结合形成时间顺序排序,结论前置。经办机构的材料在前,参保单位提供的材料在后;结论性材料在前,证据性材料在后。

(3)档案按照分类方案和排列顺序逐件编号装订,并编制卷内目录,填写备考表,装盒,编制案卷目录。

3、档案保管。档案由档案室集中保管,档案的保管期限根据人社部和国家档案局3号令规定,定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100年、50年、30年、10年。档案的保管期限,自形成之日的次年1月1日开始计算。

4、档案的统计、鉴定和销毁。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档案统计台账,及时、准确地做好档案登记和统计工作。及时对保管到期的业务档案进行鉴定,对到期档案提出延长保管期限或按规定进行销毁。

5、档案信息化。按照档案信息化管理要求,建立电子档案目录、全文扫描和专题数据库。电子档案数据应采用两种以上可靠介质进行离线备份和异地备份。异地备份要用书面形式约定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6、档案利用。在确保档案信息保密安全的条件下,努力实现计算机网络化查询利用。本单位人员以及用人单位、个人查阅档案需按规定办理查阅手续。

第二部分重点岗位职责及岗位设置要求

一、重点岗位主要职责

(一)社会保险登记环节

社会保险登记岗

1、负责单位和个人参加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咨询。

2、负责单位和个人参加养老保险资格、变更登记、注销条件的认定。

3、负责录入系统,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的核发、验证、补证、注销等。

4、负责建立单位和个人养老保险基本资料档案。

5、负责单位和个人参加保险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信息的汇总、传递。

(二)缴费人员管理环节

1、基本养老保险核定岗(分设初核岗、复核岗)

(1)负责审核参保单位和个人的申报材料,确认材料是否准确和完整。

(2)负责核定参保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年度核定、月度核定及在职职工增减变动,核定应缴费额。

(3)负责审核灵活就业人员缴费申报和退保的基本资料,核定应缴费额和初审退保金额。

(4)负责审核参保单位和个人提供资料与系统中录入的信息是否一致。

(5)负责对核定业务及核定数据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在业务系统中进行复核。

2、转移接续岗

(1)负责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及转移资料是否完整、准确,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审批转移接续资格。

(2)负责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个人账户及基本信息的清理。

(3)负责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接续账户合并及其退收业务。

(4)负责审核后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出、转入手续。

(5)负责与基金管理部门及时核对转移相关信息。

(三)离退休(职)人员待遇审核环节

待遇审核岗(分设初审岗、复核岗)

1、负责离退休(职)人员养老待遇的审核。

2、负责死亡离退休(职)人员一次性丧抚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审核。

3、负责已死亡离退休(职)人员一次性费用的补发审核。

4、负责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的审核。

5、负责遗属领取生活困难补助费人员资格的审核。

6、负责退休军转干部、处级以上干部和参战参试退役军人等特殊群体生活补贴的审核。

7、负责离退休人员信息修改的审核。

(四)待遇发放环节

养老保险待遇发放岗

1、负责定期待遇发放。包括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离休人员护理费和按月发放的其它补贴。

2、负责不定期待遇发放。包括死亡离退休人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其它一次性待遇、不定期发放的生活补贴等。

3、负责养老金发放不成功处理和二次补发。

4、负责按月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汇总表》,报领导审批后,传递给基金财务部门。并将离退休人员明细表和发放光盘传递各养老金代发机构。

5、负责与委托代发机构的协调。

6、负责养老保险待遇落实情况的跟踪调查。

(五)资格认证环节

领取待遇人员资格认证岗

1、负责参保人员办理在职转退休时的基本信息登记、核对,并建立资格认证人员基本信息库。

2、负责对本地居住、异地居住、境外居住领取待遇人员领取待遇资格进行认证。

3、负责死亡离退休人员死亡日期认定,及时向申报单位或个人反馈认定结果,并按月生成《离退休(职)人员死亡日期认定汇总表》,提交待遇审核部门计算丧抚费。

4、负责办理未通过资格认证领取待遇人员的待遇暂停发放、恢复发放及二次认证手续。

(六)基金管理环节

1、出纳岗

(1)负责基金转入、税票回单及时录入数据库。

(2)负责养老保险各项待遇支出。

(3)负责银行存款明细账,并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

(4)负责财务专用章、票据安全管理工作。

2、会计岗

(1)负责复核出纳支付凭证,并确认支付。

(2)负责编制支出计划,确保各项待遇支付。

(3)负责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的会计核算。

(4)负责与各业务岗、相关部门对账。

(5)负责单位法人印鉴管理。

(6)负责基金会计档案资料管理。

(七)信息管理环节

1、功能权限管理岗

(1)负责本级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用户的授权和管理,以及所辖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用户的授权与管理。

(2)负责登记本级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用户和功能权限,建立业务经办用户、设置经办功能权限、初始密码。

(3)负责调整本级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功能权限。

2、数据管理岗

(1)负责核实、登记本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数据维护事项,协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综合管理部门进行数据维护。

(2)负责参与业务系统数据备份过程,将备份数据密封交本级经办机构档案管理部门保管。

(3)负责为政府部门(机构)提取、利用养老保险业务数据,协调信息化综合管理部门提取、移交数据。

(4)负责检查经办数据,向相关业务部门提供疑点数据信息,由相关业务部门核实或提出数据维护请求。

(八)档案管理环节

档案管理岗

1、负责对档案接收、整理、制作及电子数据的管理。

2、负责提供档案资料的利用。

3、负责档案的安全、保密、鉴定、保存、查阅、借阅。

二、重点岗位设置要求

(一)重点岗位设置应遵循分设原则,专岗专职,重点岗位间不得交叉兼职。

(二)重点岗位在特殊情况下可兼职其它环节一般性岗位。

(三)基金管理、信息管理重点岗位不得兼职与养老保险业务经办有关的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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