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5日14时10分许,位于来凤县翔凤镇境内的来凤县鑫顺建材有限公司小河坪采石场(以下简称小河坪采石场)发生一起放炮事故,事故导致2人死亡,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79.8 万元(不含罚款和医药费)。
接到事故报告后来凤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事故施救。县委县政府有关领导带领公安、安监、国土、卫生等相关部门及翔凤镇人民政府有关人员在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救援、善后和处理工作。当晚州安监局局长董兴培、总工程师赵义朋率州中心医院脑外科专家赶赴来凤参与事故伤者救治,指导事故救援和善后工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4号)的规定,来凤县人民政府成立了来凤县达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7.5”一般放炮事故调查组,调查组由县安全监督管理局牵头,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国土局、县总工会、翔凤镇人民政府等单位组成,还邀请了来凤县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聘请了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遵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勘验事故现场、调查有关单位、查阅相关资料并询问有关人员,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情况
1、来凤县达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峰公司)成立于2014年6月24日,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730985491XW,经营范围:爆破作业的施工设计施工;五金机电销售及维修。公司办公地点位于来凤县翔凤镇民族路121-2号,法定代表人万玲玲,其注册资金为壹佰伍拾万元。公司实有股东5人,员工20人,工程师6人,其中有2人具有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中级),有2人具有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初级),民爆专业人员15人。公司的民爆器材存储库位于来凤县翔凤镇白岩村三组,仓库占地面积约为3000㎡。公司拥有爆破施工所需钻孔机、空压机、测振仪及全站仪等机械设备,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其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由湖北省公安厅于2017年6月24日新换发,编号4200001300169,有效期至2020年5月23日,资质等级四级。
2、来凤县鑫顺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顺公司)属小型露天采石场,采石场位于来凤县翔凤镇小河坪村八组,其采矿许可证证号C4228272010047120061693,有效期至2022年1月5日,由来凤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其开工建设(来安监专审字[2017]1号文),矿山处于30万吨/年扩建阶段,建设期2017年4月11日至2017年7月11日止。公司现有员工18人,其矿长、安全员培训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合法有效。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敏,2015年12月3日取得来凤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7094985567R)。
3、达峰公司(乙方)与鑫顺公司(甲方)安全协议情况。
2017年6月28日,两公司签订了工程爆破服务合同,合同规定,甲方为乙方提供爆破作业的安全区域和条件,乙方在实施爆破作业期间,甲方必须服从乙方现场负责人的各项安排,按照乙方的要求落实各项安全规定。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报告和善后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7年7月5日上午10时左右,达峰公司瞿德康(安全负责人兼爆破员)、吴述进(技术员)、杨修斌(爆破员)、向伟(安全员)、田昌兴(驾驶员)等5人运送爆破物资到达鑫顺公司小河坪采石场实施爆破作业,因爆破公司车辆上不去,根据达峰公司请求,向发友(鑫顺公司矿长)安排邢乐用挖掘机将爆破物资转运到爆破作业点。到达爆破作业地点后,达峰公司瞿德康、吴述进、杨修斌、向伟四人负责装药,鑫顺公司员工胡艳辉(安全员)、胡连祥(钻眼工)、向青元(钻眼工)、谭德建(钻眼工)四人协助搬运炸药和填塞(充填),共装填已钻好的炮孔15个,装药1477.5kg、雷管15发。下午14时,爆破装药连线完毕,向发友开车向办公室方向离开现场,瞿德康驾驶爆破物资运送车辆到开拓公路下方警戒,吴述进、杨修斌、向伟三人商定在挖掘机(距爆破点86m)旁启爆,杨修斌在挖掘机的西侧准备启爆、吴述进、邢乐在挖掘机的北侧避炮,向伟督促现场人员向爆破北东向的一个水泥空心砖结构的工棚附近避炮,胡连祥、向青元、谭德建三个进入工棚,向伟、王应祥(瞿德康的妻弟、13时50分左右因找瞿德康有事到达爆破作业区)、易忠华(王应祥的同学,与王应祥同时到达爆破作业区)在工棚东侧,胡艳辉则在挖掘机与工棚之间的钢架结构的空压机房前的公路上。下午14时10分,杨修斌大声喊话“可不可以启爆”, 瞿德康和现场其他人员也纷纷回应可以,杨修斌启爆。
启爆后,大量爆破飞石从爆破点向北东方向(启爆点方向、人员避炮方向)飞来。发生这一现象后,吴述进、杨修斌、邢乐向挖掘机北东向撤了几步,杨修斌撤退过程中被飞石砸伤右手下臂、邢乐被从挖掘机臂反弹回的飞石砸伤头部;胡艳辉在向挖掘机处奔跑的过程中被飞石砸伤头部倒地;工棚内的胡连祥被飞石砸垮的空心砖砸伤腿部;向伟侧身趴在工棚外墙而幸免受伤,王应祥在惊慌跑动的过程中被飞石砸伤头部倒地。由此造成胡艳辉、王应祥二人死亡,邢乐、杨修斌、胡连祥三人受伤。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在下部警戒的瞿德康和加工车间附近的向发友先后给120、110电话求援,瞿德康、向发友、黄先平(鑫顺公司员工)、谭新(鑫顺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敏丈夫)纷纷赶往现场抢救,向伟等现场未受伤的人员也参与了救援工作。下午14时40分,120救护车到达现场,医护人员现场确定胡艳辉、王应祥二人已死亡,对伤员邢乐、杨修斌简单处理后护送上救护车,胡连祥自己坚持回住所洗血换衣后也上了救护车,期间,来凤县委县政府、来凤县公安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翔凤镇人民政府等单位相关领导及工作人员也到达现场。
(三)事故报告及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谭新及矿长向发友在安排人员护送伤员的同时,就本次事故向来凤县翔凤镇人民政府作了汇报,来凤县翔凤镇人民政府随即向来凤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来凤县人民政府报告。来凤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随后电话报告恩施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事故发生后,翔凤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单位成立事故善后处理专班,事故单位负责人积极配合,经来凤县联合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于7月6日、7月12日分别与2名死者家属达成补偿协议。期间,家属情绪稳定,没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伤者已于事故发生当晚转恩施州中心医院救治,目前伤情稳定。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2017年7月5日14时10分许,来凤县达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在来凤县鑫顺建材有限公司小河坪采石场实施爆破作业时发生一起放炮事故,事故共造成2人死亡, 3人受伤。
死亡2人分别为:
胡艳辉,性别:男,年龄:36岁,身份证号码:422801198104102017,家庭住址:恩施市舞阳街道办事处核桃坝村黑石头组77号,系小河坪采石场职工。
王应祥,性别:男,年龄:42岁,身份证号码:422801197512231630,家庭住址:恩施市白杨坪乡蓼叶村蓼叶湖组42号,系来凤县达峰爆破工程公司安全负责人瞿德康亲戚。
受伤3人:
邢乐,性别:男,年龄:25岁,身份证号码:500242199211222871,家庭住址: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车田乡清明村1组38号,系小河坪采石场挖机驾驶员;伤情:头部受伤。
杨修斌,性别:男,年龄:44岁,身份证号码:422801197309261631,家庭住址:恩施市白杨坪乡蓼叶村桐麻园组80号,系来凤县达峰爆破工程公司爆破员,伤情:右手肘关节粉碎性骨折。
胡连祥,性别:男,年龄:24岁,身份证号码:422801199304092014,家庭住址:恩施市舞阳街道办事处核桃坝村黑石头组78号,系小河坪采石场炮眼工,伤情:右脚小腿血管破裂。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79.8 万元(不含罚款和医药费),其中死者丧葬及相关赔补偿费用172万元,固定资产损失5万元,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约2.8万元。
四、现场勘验情况
爆破点位于矿区西部,已全部爆炸,爆堆上有黄土覆盖,爆堆下部有超过1.3m直径的大块岩石2个。爆堆后的岩壁被两个宽度约0.8m的黄土带所隔离、岩壁上方现1.8m厚的黄土层。现场勘测以爆堆后的岩壁为测量基点。矿山开拓公路自爆堆后(南西方向)的采矿平台东北向120m后转正东向出矿区。在爆堆基点N30°方位、103m直距处停有采石场方在用挖掘机,爆堆基点N36°方位、121m直距处为钢架棚空压机房,爆堆基点N41°方位、136m直距为水泥空心砖结构、圆木顶工棚。爆破点至挖掘机尾部之间区域落石较少,岩块主要集中在空压机房南侧的公路上,直径为10-20cm;在挖掘机尾后8-10m处有两块直径25cm的岩块;在工棚东侧黄土地面上有5-8块直径10cm左右的岩块。
启爆器在挖掘机左后轮(履带)的后方(爆破员杨修斌位置),起爆母线沿矿山公路敷设,长度86.4m,距离启爆器1.2m;挖掘机驾驶楼右侧及前方玻璃已被飞石击碎,玻璃散落在附近地面;在空压机房门口公路上,有被飞石击穿两处的红色矿帽一个,其西边2.5m处有白布一块(死者胡艳辉倒地处);空压机房铁皮顶棚已整体斜滑至原位置后下方,钢丝网制作的挡板被飞石砸到紧贴空压机位置,大空压机上部已严重损坏,空压机房旁的水泥电杆在其顶部约1.8m处被飞石击断、被其内的钢丝及其拉线连接悬空;工棚门右侧有三块空心砖被击掉落、三块空心砖被击破损,工棚右侧侧墙体地面以上约40cm处被飞石击穿一个直径约30cm的空洞;工棚东侧黄土地面上有黑色脚垫一块(死者王应祥倒地处)。
五、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
来凤县公安局为来凤县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今年以来,公安机关对达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鑫顺建材有限公司相关民爆行业安全工作进行安全监督检查14次(其中全县综合性检查3次,来凤县公安局接龙派出所7次,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4次),对达峰公司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1份。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职到位,履行了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翔凤镇镇人民政府, 2017年度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3次召开了全镇安全生产工作会议,部署了安全生产工作,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状,今年以来,共对鑫顺建材有限公司安全检查4次,排查隐患4条,督促整改4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履行了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来凤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之规定,来凤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民爆行业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安监局召开了2017年度全县安全工作专题会议、组织了非煤矿山安全复工、培训会议、对来凤县鑫顺建材有限公司进行了隐患排查“专家会诊”,先后7次对来凤县鑫顺建材有限公司进行了安全检查工作,下发了安全监察指令2份,安全检查记录7份,现场或限期整改安全隐患和问题共计32条; 2017年3月和6月先后2次给职能部门及乡镇下达督办函,要求各职能部门及乡镇切实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预防安全生产事故。作为综合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了法律赋予的监督和督查职能。
六、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1、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分析
2017年7月1日至4日鑫顺公司共施工炮孔44个,炮孔直径φ90mm、孔深16.5m,7月5日爆破15个孔后时发生安全事故中止了其它炮孔的爆破作业。爆破岩体原状态下长度约30m,宽度5-10m;已爆破的15个炮孔布置在+570m台阶,孔口标高+568-+571m之间,孔底标高在+542-+545m之间;炮孔2排(或3排)三角形布置,孔距3.5m-4.5m、排距3.5-3.5m,孔口距台阶坡顶线的距离2.8-4.0m、填塞长度3-6m;15个孔共装乳化炸药1477.5kg、雷管15发,所有炮孔均已爆炸;钻场二面临空,即上面和东北面。人员启爆及避炮的地方位于爆破点东北方向,距爆破点距离90-137m。本次爆破属露天岩石深孔台阶抛掷爆破,按《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4)13.6条规定,个别飞散物对人员、设备和建筑物的安全允许距离应不小于200m。
2、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爆破施工作业单位存在技术缺陷导致本次放炮产生了大量远距离飞石,放炮产生的飞石打击到小于安全允许距离200m范围内的人员是造成本次人员伤亡事故的直接原因。
3、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来凤县达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落实主体责任缺失,现场安全管理混乱。一是现场安全负责人及警戒没有严格执行爆破作业管理制度,没有将危险区域人员及机械设备清理到安全区域;二是现场管理人员安全责任不落实;三是没有划定爆破安全区域并设置警戒标志。
4、事故性质
来凤县达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7·5”放炮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七、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1、瞿德康,男,来凤县达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安全负责人,在实施作业时违章操作,在人员和设备没有撤离到安全距离以外的情况下同意实施爆破作业,没有尽到应有的安全职责是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建议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2、万玲玲,女,来凤县达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主体责任不力,没有认真检查、督促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没有及时消除爆破作业过程中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同时建议由来凤县安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吴述进,男,来凤县达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初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作为“7.5”放炮事故现场的技术人员,没能识别爆破作业过程中存在的潜在安全隐患,在安全距离不足的情况下同意实施爆破,造成人员伤亡,是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建议所在单位按企业内部规定从重从严进行处理,处理结果报县公安局和县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4、向 伟,男,作为来凤县达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安全员,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不力,没有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没有有效制止和纠正作业人员违章作业和违反操作规程行为,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所在单位按企业内部规定从严进行处理,处理结果报县公安局和县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5、杨修斌,男,来凤县达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爆破员,未严格遵守岗位职责,未按照爆破作业施工方案进行起爆作业,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所在单位按企业内部规定从严进行处理,处理结果报县公安局和县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6、向 敏,女,来凤县鑫顺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没有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所规定的职责,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县安监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7、来凤县达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隐患排查不落实;现场管理不力,现场作业人员没有严格执行安全措施、操作规程、技术规范,导致事故发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对事故负有安全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建议由来凤县安监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8、来凤县鑫顺建材有限公司虽然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与来凤县达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但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协调配合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次要安全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之规定,建议由来凤县安监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爆破作业单位应严格按照《爆破安全规程》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39号令的要求合理确定爆破警戒线,应确保爆破警戒范围内无人时方能启爆;启爆人员应在确保安全的爆破掩体内启爆,爆破警戒范围内没有能确保安全的爆破掩体时,应在爆破警戒范围外启爆;爆破作业时,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场所;爆破作业单位应严格按照爆破设计要求,根据验孔情况对装药结构和装药量进行调整,减少爆破飞散物的产生。
2、增强责任意识,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全县各民爆企业及非煤矿山企业要进一步增安全责任意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将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头;进一步强化职工的安全教育,组织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全面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强化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安全检查和现场管理,全面开展“反三违”活动,杜绝冒险违章作业;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
3、加强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各乡镇、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始终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总体要求,继续加大监管工作力度,推动各类企业更好地建设“两化体系”,运用“两化系统”督促企业排查整治事故隐患。
附件: 1、来凤县“7·5”一般放炮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
2、来凤县“7·5”一般放炮事故技术分析报告。
来凤县达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7.5”一般放炮
事故调查组
2017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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