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行为,根据建设部等7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恩施州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恩施州政发〔2016〕14号)有关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如下: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恩施州内已购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交易的管理。
本实施细则所称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规定购买的住房。
第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具有条件限制,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实行市场准入制度。
第三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交易:
(一)取得房屋所有权满5年需转让的(以房屋交付使用时间为准,下同);
(二)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两证齐全)或不动产权证的;
(三)因继承、遗赠、离婚以及法院裁定、判决、调解等法定原因需转让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
(四)房屋权利人已按照《恩施州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的。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交易:
(一)弄虚作假骗购经济适用住房被查证属实、尚未接受处理完毕的;
(二)已列入政府征收决定公告范围的;
(三)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
(四)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五)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六)所有权有纠纷的;
(七)法院依法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八)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
(九)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不宜出售的。
第五条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满5年需转让的或取得完全产权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从州住建委网站下载《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申请审批表》、《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原开发建设单位证明》、《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计税价格证明》,并认真填写如实申报;
(二)申请人到经济适用住房原开发建设单位开具《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原开发建设单位证明》;
(三)申请人到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办理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审批;
(四)申请人到地税部门开具《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计税价格证明》;
(五)申请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申请人向国土资源部门提交《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原开发建设单位证明》、《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计税价格证明》、《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审批表》后领取《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通知单》并按要求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
(六)买卖双方到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房产交易合同备案等相关手续;
(七)到税务部门缴纳相关税款;
(八)办理交易审批、合同备案后的房产、土地(或不动产)登记手续。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计算公式:
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职级面积内交易计税价格-原购买时职级面积内购房价款)×30%
第七条 因继承、遗赠、离婚以及法院裁定、判决、调解等法定原因需转移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的,不受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上市交易年限限制。办理过程中,由受让人提出申请,参照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程序办理。其中,属继承、遗赠的,还需提交权利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继承公证书或遗赠公证书;属离婚的,还需提交离婚证书、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书等资料;属法院裁定、判决、调解的,还需提交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受让人家庭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条件的,可暂不收取土地收益等价款,原经济适用住房性质不变,其限制交易期限从新取得房屋所有权之日起计算。受让人家庭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条件的,应按相关规定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中,相关税费按存量房交易的有关规定执行。
经济适用住房土地使用权证面积按建筑投影分摊,土地分割后余下土地登记到原开发建设单位。
第八条 房屋权利人因特殊原因需申请政府原价回购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政府同意回购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房屋权利人向住房保障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政府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
2.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
3.本人有效身份证和申请人家庭户口薄;
4.原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
5.住房保障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二)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对房屋权利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及申请回购的房屋状况(含房屋及设施完好状况、水电气暖及物业管理等费用交纳情况)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对同意回购的,住房保障机构应当与房屋权利人签订政府原价回购协议。
政府回购周转资金在住房保障专项资金中解决。
(三)住房保障机构与房屋权利人凭政府回购协议及其他房产交易的相关资料,到房产、土地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转移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政府回购住房在交易过程中免收各项房产交易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后7日内,原房屋权利人应当将房屋腾退给住房保障机构,住房保障机构自接收房屋后7日内向原房屋权利人支付回购房款。
第九条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后,原申购家庭不再享受任何住房保障政策待遇。
第十条 经政府批准列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优惠政策的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拆迁安置房,其上市交易管理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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