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责调整
加强全县旅游产业发展相关事宜的综合协调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省、州有关旅游业发展的政策法规和标准,拟订有关旅游业发展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拟订全县旅游业发展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监督实施。
(二)统筹协调全县旅游业发展,代表县政府协调全县旅游业发展的有关事项。
(三)组织拟订实施全县旅游产业发展战略,推动全县旅游产业发展。组织实施优秀旅游城市、旅游强县、旅游名镇、旅游名村创建工作,推动旅游目的地体系建设。
(四)负责实施旅游产业发展和旅游工作的综合改革,适时研究与产业发展和旅游工作相适应的体制和机制的改革措施,确保旅游产业和工作健康发展。
(五)制定本县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组织全县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重大推广活动,组织、指导重要旅游产品的开发。
(六)承担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责任。负责对全县范围内经营旅游业务的企事业单位进行行业管理,规范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经营和服务行为。牵头组织全县旅游市场整治,负责国内旅游业务旅行社(门市部)备案。按照旅游区、旅游设施、旅游服务、旅游产品等方面的标准组织实施,负责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协调旅游应急救援工作,指导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指导旅游行业组织的业务工作。
(七)组织全县旅游资源的普查、规划、开发和相关保护工作。对全县旅游景区实行统一管理,指导全县重点旅游区域、旅游目的地和旅游线路的规划开发,引导休闲度假。监测全县旅游经济运行,负责旅游统计发布及行业信息化建设,负责全县假日旅游和红色旅游工作。
(八)指导旅游教育培训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旅游人才规划,指导实施全县旅游从业人员职业资格标准和等级标准。
(九)指导全县旅游协会和旅游中介组织工作。
(十)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旅游局设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综合协调和处理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财务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保密、信访、提案处理及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退休人员工作。
(二)发展规划股(行政审批股)
负责实施旅游产业发展和旅游工作的综合改革;拟订全县旅游业发展政策、规划和标准;制定全县旅游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全县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重大推广活动,全县旅游资源的普查、规划、开发和相关保护工作;指导重要旅游产品、全县重点旅游区域、旅游目的地和旅游线路的规划开发,引导休闲度假;负责旅游统计发布、行业信息化建设及全县假日旅游和红色旅游工作;负责旅游项目储备、立项、申报争取、项目库建设工作及招商工作;负责落实旅游专项资金并监督使用。
承担旅游局的行政审批职能,负责县人民政府公开的《来凤县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中属于本局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办理工作。负责制定本局行政审批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梳理、优化办事流程,协调行政审批相关的内部运作。负责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调整、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要求,及时梳理本局的行政审批事项,并做好相关衔接、承接工作。负责与县行政服务中心的工作衔接。
(三)市场管理股
承担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责任;负责全县旅游行业的管理、指导和服务;负责旅游度假区(村)、示范区、旅游名镇、名村、旅游饭店、星级农家乐、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的管理工作;组织导游(领队)人员参加资格、等级考试并承担其日常管理工作;指导处理旅游投诉工作;指导实施全县旅游从业人员职业资格标准和等级标准;负责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协调旅游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本局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督管理。
机关党组织、纪检监察机构和工会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县旅游局财政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1名,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2名,纪检组长1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事项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