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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凤县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16-12-08 浏览次数:

来凤县环境保护局

 

 

 

联系方式:0718-6274653      办公地址:凤翔大道153号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1、将排污费征收职责划给县地方税务局。

2、将进入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开展教学科研、进入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参观旅游审批的职责划给县林业局。

3、将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的行政处罚权和对向城区河道、水面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或其他废弃物的行政处罚权划给县城市管理局。

(二)增加的职责

1、增加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职责。

2、增加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3、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的组织实施和有关监督管理职责。

4、增加指导生态文明创建、推动全民环保行动、组织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考核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职责,落实国家、省、州减排目标职责和环境监管、监察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基本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省、州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县环境保护政策、规划,拟订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草案;对全县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各乡镇、县直各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县流域、区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参与制定全县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县政府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流域、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县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担落实县政府污染减排目标的责任。承担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有关监督管理职责,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落实省、州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制度。

(四)负责环境执法及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建设项目三同时、排污收费、排污申报、限期治理等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组织开展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和专项治理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监督检查活动。

(五)负责提出我县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县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工作。

(六)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对涉及环境保护的法规和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

(七)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实验室污染物质、机动车等污染防治政策和制度;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加强环境保护的市场监管;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城镇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八)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全县生态保护政策、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协调指导全县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生态示范创建。

(九)参与核安全、辐射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的监督管理。参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参与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十)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实施国家、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全县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全县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推动县环境信息资源共享和环境信息公开,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组织实施对国控和省控、州控重点污染源的监测。

(十一)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组织拟订地方性环境保护标准,推动环境保护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二)开展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全县涉外环境保护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县内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四)负责拟订全县环境保护重大工作目标和措施。指导各单位开展生态文明创建、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工作,组织开展全民环保行动。

(十五)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环境保护局设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承担局机关、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绩效考评的管理工作;报批环境保护系统收费项目和标准;负责政务督察、环境信息发布、保密、信息、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负责综合性文件、报告的起草和调研工作;负责环境宣传教育、信访、电子政务、政务公开等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负责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污染纠纷情况通报及联络工作。承担县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负责环保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和行政体制改革;拟订并组织实施人事方面的规章与制度;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和机构编制工作;负责退休干部工作。

(二)行政审批股

承担环保局的行政审批职能,负责县人民政府公开的《来凤县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中属于本局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办理工作。负责组织或协调其它相关股室完成本局行政审批所必需的现场踏勘、技术论证、检验检测等。负责拟定本局行政审批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梳理、优化办事流程,协调行政审批相关的内部运作。负责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调整、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要求,及时梳理本局的行政审批事项,并做好相关衔接、承接工作。参与县内重点建设项目涉及环保局的协同审批,按要求组织完成工作任务。负责本局设在县行政服务中心的办事窗口的运作管理及与县行政服务中心的工作衔接。

三)污染物防治和总量控制股

承担落实县政府污染减排目标的责任。拟订并监督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的制度;组织编制总量控制计划,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数量和控制指标并监督实施;建立并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制度;承担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和环境形势分析研究。组织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实验室污染物质、机动车的污染防治政策和制度;组织拟订水、大气、噪声等专项环境功能区划;拟订并组织实施危险废物、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新化学物质管理制度;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重点流域和区域、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指导和监督全县水环境质量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建立和组织实施跨省(龙山)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负责组织实施全县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工作;监督管理城区土地污染防治工作。

承担核与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监督管理工作。对放射源安全和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行监督管理;承担县辐射事故的响应与调查处理;负责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安全和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负责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输变电设施及线路、信号台站等电磁辐射装置和电磁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辐射环境监测和核设施、重点辐射源的监督性监测。

(四)自然生态股

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和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监督实施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农村土壤污染防治的政策、规划;协调并监督相关部门开展生态保护工作;组织开展全县生态功能区划;指导、协调、监督各类自然保护区环境保护工作;开展全县生态状况评估;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和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组织协调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农村生态示范创建与生态农业建设;监督管理农村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农村环境保护综合整治考核。

承担环境保护科技工作。负责环境保护方面的区划、规划编制和基础能力建设;拟订并监督执行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组织审核专项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低碳经济与环保产业发展。负责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责环境监测管理和环境质量、生态状况等环境信息发布。

机关党组织、纪检监察机构和工会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县环境保护局行政编制6名。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1名。

五、其他事项

(一)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县环境保护局负责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县水利水产局负责水资源保护。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局际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县环境保护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县水利水产局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县环境保护局协商一致。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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