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1、将原县建设局城市管理的有关职责划给县城市管理局。
2、将原县建设局市政管理、绿化管理和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划给县城市管理局。
(二)增加的职责
1、将原县建设局的职责划入县住建局。
2、将原县房地产管理局除公积金管理以外的职责划入县住建局。
3、将县民政局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职责划入县住建局。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2、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推进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和散装水泥发展,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镇化水平不断提高。
3、加强住房城乡建设稽查执法工作,严厉打击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促进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健康发展。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编制住房和城乡建设相关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廉租住房政策及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省、州、县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监督和组织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秩序的责任。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政策建议;拟订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发展规划;协调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拟订城乡规划的政策和制度;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的审查。
(四)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适合县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县住房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参与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六)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县建筑及装饰装修活动;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的规章并监督和指导实施;拟订勘察设计、建筑业、建设监理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制度并监督执行;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和建筑工程风险管理并监督执行。
(七)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地方标准;执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执行城镇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组织实施房屋和城市市政设施的抗震设计规范;组织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推广;负责全县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设计审查备案管理;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八)指导城市建设工作。拟订城市建设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指导城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指导城镇污水处理工作;拟订全县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的申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
(九)承担规范和指导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镇建设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农村危房改造;指导村镇人居环境的改善工作。
(十)承担建设行业稽查责任。对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问题实施稽查,提出改进和处理意见;对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及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监督检查。
(十一)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
(十二)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组织重点建设科技项目的实施及新技术推广。
(十三)承担建材行业综合管理的责任。拟订建材行业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拟订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和发展散装水泥的政策、制度和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会同有关部门征收和管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基金。
(十四)承担燃气行业统一监督管理的责任。拟订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指导实施;规范燃气行业管理;拟订重特大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指导并组织实施燃气资源配置工作;负责燃气资源的开发和整合工作;负责燃气行业安全的监督管理。
(十五)承担人民防空工作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的责任。拟订人民防空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工作年度计划;承担人防工程的建设与管理;负责防空警报系统的建设与管理;负责人民防空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十六)承担测绘行业统一监督管理的责任。组织管理基础测绘工作;会同同级国土部门编制地籍测绘规划;组织制定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基础测绘规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测量标志保护与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测绘成果质量。
(十七)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股)
负责文电、文档、财务、会务、机要、信息、保密、宣传、督办、印章管理、财产管理、政务公开、档案管理、文明创建、接待、采购等机关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本系统党群工作和机关党务、计划生育、综治、信访维稳、工会、共青团、妇女等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党务、纪检、监察、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负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提案办理答复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工作;编制本系统人才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本系统、本行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负责本行业社团管理和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负责综合管理住房和建设行政执法;指导住房和建设行业行政审批事项的实施及检查监督工作;负责住房和建设领域执法稽查工作;负责本系统普法工作;负责全系统部门预算的编制和管理,审编所属单位事业费、规费等预决算;负责国家财政下拨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责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负责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污水处理费的征收;负责各项基金的管理;负责全系统统计上报工作。
(二)行政审批股
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行政审批职能,负责县人民政府公开的《来凤县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中属于本局的行政审批项目(含有关人防工程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办理工作。负责组织或协调其它相关股室完成本局行政审批所必需的现场踏勘、技术论证、检验检测等。负责拟定本局行政审批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梳理、优化办事流程,协调行政审批相关的内部运作。负责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调整、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要求,及时梳理本局的行政审批事项,并做好相关衔接、承接工作。参与县内重点建设项目涉及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协同审批,按要求组织完成工作任务。负责本局设在县行政服务中心的办事窗口的运作管理及与县行政服务中心的工作衔接。
(三)住房保障股
拟订全县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廉租住房入住安排和项目建设有关事项;实施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指导改善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组织建设并管理全县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拟订适合县情的住房政策;负责全县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监督和管理。
(四)房地产管理股
拟订全县房地产业的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拟订全县房地产市场监管和稳定住房价格的政策、措施;负责审核城镇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方案、产权产籍管理、房产登记发证管理、房产测绘管理、房产纠纷仲裁、物业管理、白蚁防治、危房鉴定等工作;负责房地产市场和房产中介组织的监督管理;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产中介机构的资质审查、等级评定、年检等工作;负责商品房预售、出售管理,审核商品房预售、出售许可;负责房屋拆迁单位资格核准;组织建立并管理全县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房屋权属信息系统;负责住房制度改革有关工作;指导已售单位住房的维修和管理工作,负责已售商品房维修基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五)建筑工程管理股(人防管理办公室)
负责全县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行为;负责全县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图纸审查、工程监理、造价咨询和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管理和市场准入;负责全县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师执业资格和建筑企业持证上岗人员的管理工作;负责建设工程专家评委的资格审查、培训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材行业的综合管理工作;拟订建材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散装水泥推广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抗震设防、建筑节能审查,推行墙体材料革新,推广运用新材料、新技术和新工艺;负责建筑行业的统计工作。
拟订县城人民防空工作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人民防空组织指挥通信工作和人防工程建设的管理;负责防空警报系统建设与管理;负责组织开展人民防空的法规宣传教育及培训工作。
(六)城乡建设股(测绘管理股)
拟定全县城乡建设的政策和城市建设、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措施;综合管理城市供水、排水、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建设;参与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的新建、改建和扩建设计审查;负责城镇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申报工作;负责制定全县城乡建设项目年度计划;指导城市综合开发、环境综合整治,污水处理工作;拟订全县城镇和村庄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镇、乡、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组织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重点镇建设。
负责测绘行业统一监督管理;组织管理基础测绘工作;会同国土部门编制地籍测绘规划;负责测量标志保护与管理工作;负责测绘资质申报和管理;负责对测绘项目进行登记管理;监管本行政区域地图的编制、出版;负责测绘成果的管理和保密工作;负责城镇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管理;负责城市建设、村镇建设统计工作。
(七)燃气管理办公室
拟订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指导实施;规范燃气行业管理;拟订重特大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指导并组织实施燃气资源配置工作;负责燃气资源的开发和整合工作;负责燃气行业安全的监督管理。
机关党组织、纪检监察机构和工会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编制11名,工勤编制1名。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2名,纪检组长1名,总工程师1名;县人民防空委员会办公室专职副主任(副科级)1名;燃气管理办公室主任1名高配为副科级。
五、其他事项
原房产局、原建设局所属的企事业单位成建制划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理。
六、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