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指导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二)加强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三)加强监督管理司法鉴定工作的职责。
(四)加强协助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变更、注销的核准、登记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起草司法行政工作规范性文件;制定全县司法行政工作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拟订全县法制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行业的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和对外法制宣传。
(三)负责指导、监督全县律师、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组织、协调全县的法律援助工作。
(五)指导、监督全县基层司法所建设、人民调解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六)指导、监督全县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全县非监禁刑罚执行和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工作。
(七)协助组织实施全县国家司法考试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八)指导、监督全县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管理工作。
(九)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的法制工作。
(十)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服装和警车等物资装备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计划财务工作。
(十一)负责全县司法行政队伍建设;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管理工作。
(十二)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司法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制定全县司法行政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督促落实;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工作情况的调查与综合;负责机关重大政务活动的组织实施和督办;负责综合性文件报告的起草、审核;负责文秘档案、保密信访、计生综治、外事接待等工作;指导全县司法行政系统通讯信息技术网络建设;协调指挥社区矫正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财务、物资装备和基本建设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政法补助专款和基建投资的使用;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的服装、警用车辆等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的预决算、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和政府采购等工作。
(二)人事股
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建设;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及相关干部人事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警务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局机关政治教育、理论学习、党的建设、文明创建、对外宣传以及行政监察等工作,指导局直属单位的组织宣传工作。
(三)法制宣传股
拟订全县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全县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负责系统内的普法工作;指导对外法制宣传工作;承担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四)公证律师管理股
指导、监督律师、公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指导、监督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工作;依照有关程序和规定审核、呈报律师事务机构及公证机构的设置;负责协助全县律师执照的发放、年检注册和律师资格撤销的审核、呈报工作;检查、监督公证业务活动,协调各公证机构的关系和业务管辖。
(五)司法鉴定股
拟订全县司法鉴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协助全县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注册管理工作;协助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监督检查和对违法行为的查处。
(六)来凤县法律援助中心
指导、监督法律援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规划全县法律援助事业发展布局;承担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职责;指导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起草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负责本系统法制、调研和执法监督工作;负责全县司法行政、劳教改革发展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
(七)基层工作股
指导、监督全县基层司法所、人民调解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协助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变更、注销的审核;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八)社区矫正办公室
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提出帮教安置工作计划、阶段性工作方案和措施;接收社区矫正、刑释解教人员资料,登记造册,并及时分发到基层机构;指导、督促、检查全县社区矫正、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工作;做好社区矫正、刑释解教人员来信、来访接待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督促相关部门妥善处理好刑释解教人员反映的问题;按时报送社区矫正、刑释解教的有关统计工作。
机关党组织、纪检监察机构和工会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县司法局政法专项编制42名(含公证处政法专项编制4名、各乡镇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共16名)。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县依法治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专职副主任(副科级)1 名。
五、其他事项
(一)来凤县公证处,为县司法局直属公证机关。政法专项编制4名。其主要职责:证明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公民的法律行为,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和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权益。
(二)各乡镇司法所为县司法局派驻机构。政法专项编制共16名。其主要职责:协助政府开展依法管理工作和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工作;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重大疑难、复杂民间纠纷调解工作;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代表乡镇人民政府处理民间纠纷;开展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工作;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对非监禁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帮助;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对刑满释放和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组织开展“148”法律服务工作;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六、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