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07-20 11:27:26 浏览次数: 来源: 字体设置:【大 中 小】
填报单位:来凤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职权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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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22827011491730FCF0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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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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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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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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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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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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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凤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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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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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2004年6月27日国务院令第411号修订)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审批机关同意,予以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一)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
(三)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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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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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
2、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
3、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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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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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2、情节严重的,经审批机关同意,予以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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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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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情节一般,未造成社会影响和严重后果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2、情节严重的,经审批机关同意,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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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运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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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听证(依申请发生)→决定→送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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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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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对事业单位年度报告进行审查,通过审查发现问题的;或者依据举报投诉及上级交办案件发现问题的,决定是否立案调查。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问题,要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作出撤销登记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听证责任(当事人申请发生):作出撤销登记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6、决定责任: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7、送达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监管责任: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办理登记和提交年度报告;监督事业单位按照登记事项从事活动;制止和查处事业单位违反条例和细则的行为。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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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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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法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2004年6月27日国务院令第411号)第六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条例对事业单位年度报告进行审查,通过审查发现问题的,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处理。
1-2、【规范性文件】《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办法(试行)》(2014年1月24日中央编办发[2014]4号)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事业单位法人公示的年度报告与事实不符,可向登记管理机关投诉举报,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2、【法律】《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法律】《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4、【法律】《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法律】《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6、【法律】《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7、【法律】《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
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
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法律】《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
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
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9、【规范性文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4年1月24日修订)第六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依
法实施下列监督管理:(1)监督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办理登记和提交年度报告;(2)监督事业单位按照登记
事项从事活动;(3)制止和查处事业单位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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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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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分工
县级:负责县属及县本级登记的事业单位违规行为的处罚。
二、相关依据:
【规范性文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4年1月24日中央编办发[2014]4号)
第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下列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1、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事业单位;
2、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机关各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
3、直接或者间接使用省级财政经费的社会团体举办的事业单位;
4、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举办的事业单位;
5、本条上述事业单位举办的事业单位;
6、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授权登记管理的事业单位;
7、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应当由省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的其他事业单位。
第十五条省级以下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条例和本细则规定。
第十六条不同层级单位联合举办的事业单位,由其中层级高的单位举办的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同一层级、不同行政区域单位联合举办的事业单位,由其各自行政区域登记管理机关共同的上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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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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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来凤县行政中心7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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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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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话:0718-6298153地址:来凤县行政中心7楼(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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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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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话:0718-6282073地址:来凤县行政中心7楼(县编办监督检查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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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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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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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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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表格要素原则上为必填项,确无对应内容则填报“无”;2.填报内容使用12号仿宋字体;3.其他填报要求详见附件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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